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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我市将征收垃圾处理费 每户每月收费6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1:50 青岛新闻网

  早报讯为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于2006年7月1日起,在市内四区范围内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停止向居民收取城市公共卫生费、生活垃圾登门收集费。

  每户每月收费6元

  居民每户每月6元;已实施物业管理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每户每月5元。

  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旅馆、中心及招待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公安部门核定的床位数每床每月6元标准缴纳;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床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其内部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另行付费。

  餐饮业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标准缴纳;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

  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的,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标准缴纳;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建筑工地按劳动部门核定的临时用工人数每人每月1元标准缴纳。

  集贸市场和其他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64元标准缴纳;部队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50元标准缴纳。由环卫部门登门收集并清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需另缴纳垃圾清运费每吨31元。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按每立方米4元标准缴纳。

  其他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自行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低保户免收垃圾费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中“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凡青岛市市内四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另外,为保证城市低保户和重点帮扶户生活不受影响,城市低保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总工会确定的重点帮扶户减半收取。

  费用随水费一起交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管理由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委托青岛市垃圾管理处和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代收。此项收费随收取水费或燃气费时一并代收,或由收费人员直接上门收取。所收资金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据介绍,使用“一卡通”缴水、燃气费的市民,将由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代扣。(记者 臧旭平 通讯员 吕述清)

  相关链接

  现行收费标准

  据市环卫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垃圾处理费对普通市民是首次开征,之前收取的是公共卫生费和垃圾收集费,这两种费用每月每户的收取额度是3到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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