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贿63.6万元 南阳二中原校长李卓民被判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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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4:54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本报讯(记者李旭兵通讯员曹萌李新宪)5月3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南阳市第二中学原校长李卓民涉嫌受贿一案。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卓民有期徒刑11年,所得赃款予以收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5年年底,李卓民利用其担任南阳市第二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提供教学辅导材料、承揽学校科技试验楼工程和该楼水电、装饰工程、 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牟取利益,先后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现金及存折共计人民币63.6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卓民利用担任校长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案发后退回62.2万元赃款,并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②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