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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承包学校20年政策变动入不敷出 政府被“判”赔2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4:54 东方今报

  今报驻马店讯 公办学校被承包,政策变化使经营难以为继,为挽回损失,2005年10月14日,驻马店市民胡宪超把汝南县政府、县教体局、汝南县三桥乡政府及安庄村委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本报2005年10月19日A03版报道)。

  5月30日,胡宪超终于等来了这起我省首例因公办学校转民办学校引起诉讼案的一审判决:汝南县政府15日内返还胡宪超投资款200余万元。

   私人承包一中学和小学20年

  2001年4月30日,胡宪超与汝南县三桥乡政府及安庄村委签订了承包合同,获得三桥三中和安庄小学20年的承包经营权,合同于当年9月1日生效。

  合同约定,学校的公办性质转为民办,三桥乡政府将从2002年起向胡宪超收取管理费,2002年为2000元,2003年后,每年收取6000元。

  合同签订后,胡宪超投入几百万元,先后建起了3幢教学楼和200多间教师、学生用房,并在汝南县乡级中学建起了最先进的电教、生化教学设施。

  “三桥三中和安庄小学承担方圆5公里、12个行政村、62个自然村的普及9年义务教育的任务。在2005年的中招考试中,69名考生有41人考入市、县重点中学,18人考入普通高中,这一成绩在全县名列前茅。”校长马志有自豪地说。

   政策变动入不敷出状告政府

  国家实行“两免一补”和“一费制”政策后,公办学校的发展得到了保障和促进,而胡宪超的民办学校却因此“败下阵来”,面临入不敷出的局面。

  胡宪超到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咨询,打探民办学校能否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时,才得知他当初和三桥乡政府及安庄村委签订的合同是违法的,承担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变为民办学校。

  为挽回投资损失,去年9月,胡宪超一纸诉状将普及教育的法定义务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学校财产的归属人汝南县人民政府、改变学校性质的审批机关汝南县教体局、合同签订人三桥乡政府和安庄村委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几百万元建校投资款。

  法院判政府“赔”投资款200余万

  从去年10月14日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3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均未作当庭判决。

  5月30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了一审判决:解除胡宪超与三桥乡政府、安庄村委的承包合同、联合办学协议,限胡宪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承包的三桥三中及安庄小学交于汝南县政府;限汝南县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胡宪超的投资款200余万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2.8万余元,由汝南县政府承担。

  记者采访汝南县政府委托代理人、政府法制办刘主任时,他表示还没接到法院的判决书,有关情况他不愿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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