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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更该规范药品广告的哪些方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6:00 光明网
曾春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月2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在药品广告中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并从6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已经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广告,可以在其有效期内继续发布(5月27日《南方日报》)。

  先来看看该“通知”的具体要求:药品广告审批时,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

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可以相信,这些要求对当前社会反响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能起一种引领和规范的作用,进而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

  然而,药品广告除要规范药品名称外,监管部门更该规范药品广告的哪些方面?我认为,更该规范药品广告的虚假问题!一位人大代表曾抱怨说:“铺天盖地的违法药品广告,让人不知道该怎样吃药了。”而由于虚假医药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从2005年5月到7月,全国共发现2660个违法药品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这些违法药品广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伪造冒用批准文号、使用过期失效文号和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月23日公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通知说:2006年1至3月份,内地各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等方式予以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共达9371次。

  从我国相关法规来看,药品广告的管理流程理论上是相当严格的,依据《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一条药品广告必须通过省级药监部门的审批,媒体在刊播前须加以审核、把关,已刊播的广告则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监控,发现违法广告,由广告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但是,违法违规广告的获利空间极大,风险成本太小,特别是官商勾结、以罚代管,导致篡改广告批文、夸大疗效、违法宣传的药品广告屡禁不止。

  另外,按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媒体上做广告,非处方药广告才能在大众媒体刊播,但在目前,大众媒体的非处方药广告几有泛滥之势。有鉴于此,我觉得,要规范药品广告,各地药品监管部门须结合各地的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既要规范药品广告的药品名称,又要继续公布违法药品广告汇总,一经发现违法药品广告,必须坚决依法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停止所宣传药品的销售、使用,严重的还要像对“齐二药”那样,吊销药企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各地宣传部门也应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严重的媒体进行曝光,发动社会舆论与新闻舆论共同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予以谴责,切实净化药品广告的发布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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