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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农信社改革的难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6:00 光明网
徐滇庆

  目前,农信社依然保留了很强的计划经济特色。由于过度强调金融体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农信社中许多人的思维模式天然地排斥变革。人事系统的巨大惯性使得旧体制具有超稳定结构。即使引进一些局部改革,要不了多久,又会回归原状。

  农信社中,尽管许多员工都认识到金融改革对于国家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他们对自身在改革中的前景充满疑虑。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农信社缺乏合格的金融人才,冗员

甚多,效率很低。改革必然意味着精兵简政,也许超过一半的员工要另谋生路。农信社主任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要执行上级改革政策,又要代表员工的现实利益。当涉及到自己部门的利益时,耳边听到的大多是反对的声音。他们认为在金融改革中很难保留原有的收入、行政级别和分配资源的权力,金融改革无异于“过河拆桥”,断了自己的前程。他们习惯于旧的金融体制,也只有依赖旧体制才能取得对自己的未来的保证。如果在改革中遇到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冲突,农信社主任很容易站到员工(包括他们自己)的立场上与国家、集体争夺利益,而国家的代表几乎总是缺席。国家利益是软的,小集体利益是硬的,对上级改革指示能拖就拖。

  就像医生不能给自己看病一样,由于在农信社中缺乏改革的依靠力量,使得改革没有动力。改革到了自己头上,事情就不那么好办了。正如陈彩虹在“改革悖论”所指出的那样,在金融体制改革中,改革依靠的力量正是改革要弱化或消灭的力量,这样的改革具有逻辑上的不可操作性。这是农信社改革雷声大,雨点小的根本原因。

  如同所有的经济改革一样,金融改革必须由产权主体来设计、组织和推进。可是,许多农信社的产权结构很不清晰。简直弄不清产权主体究竟是地方政府、某个部门或某些个人。明确这些农信社的产权归属说说容易,做起来很难。农村信用社的资产相当复杂,合作金融性质以及长期遗留下来的债务的归属特别令人头痛。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由谁来保障所有者权益?在产权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贸然推进改革必然会造成国有或者集体资产流失。这是农信社改革难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当前这种情况下,引进几个小股东并不一定能解决农信社改革的问题,反而这些股东的权益很可能和国家、集体资产一样受到侵蚀。

  实践证明,凡是优秀的中小金融机构中都有一个很好的带头人,在他的周围有一个高效率的业务班子。当年,农信社一哄而起,许多农信社从诞生那天起就先天不足,缺乏合格的业务领导核心,弊病甚多。能不能由上级派几个优秀人才去管理、改造这些农信社?实际上,在过去十几年内一直是这样干的。关键问题在于通过组织部门或上级领导机构指派的人选也许是个合格的官员,却并不一定符合金融家的标准。有些农信社隔几年换个领导班子,越换越糟。这个教训让各级政府头痛不已。也许还能找到几十个、几百个能够委以重任的金融人才,可是全国三万多家农信社,不知道到什么地方去寻找这么多合格的金融人才?如果没有这样的金融人才,想改造农信社无异于水中捞月。

  众所周知,大部分农信社不良贷款数额巨大,早已资不抵债。如果要让这些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运行,必须注入大量资金,补充自有资本,冲销不良贷款。有人建议通过吸收民间资本,改造农信社。但是,民营企业要算笔账:投入的资金要多少年才能盈利?如果农信社的坏账不多,那么还好说,可惜,这样的农信社实在太少了。例如,通过调查发现,如果投资某农信社的话,按照最好的估计,要十多年之后才能盈利。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民间资本进入农信社,对他们来说无异于一个圈套。切莫低估民营企业家的智慧。如果在算清楚账之后还有人愿意来投资,恐怕问题更为严重。十有八九,投资者根本就没安好心,也许是来给自己企业圈钱的,也许是“黑吃黑”,想捞一把就跑。千万当心,弄得不好,“偷鸡不着反蚀一把米”。自从金融监管当局表示欢迎民间资本进入农信社以来,民间资本并没有表现出足够的热情,这本身就说明了问题的症结。

  显然,只有政府出面负担部分改造成本才能对民间资本具有吸引力。在这里同样面临着非常困难的选择:首先,这笔费用究竟有多高?从哪里出?其次,由于缺乏合格的金融人才,缺乏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缺乏形成有效治理结构的机制,即使政府负担了这一部分成本,也未必能够保证改造的成功。投入资金之后,很有可能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和农信社之间看起来是上下级关系,实际上被改革者要比改革者强大100倍。他们不仅人数众多而且手里有张王牌:金融秩序必须保持稳定。农信社拿“稳定”当“人质”,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他们会提出很多要求:为了稳定,就不能损伤目前农信社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其中不仅包括员工收入、待遇,还包括管理人员的级别和资源分配权力。必须保证对农信社人员终身就业的承诺。倘若国家没有能力给予被改革者适当的补偿,休想裁撤机构和冗员。农信社资本金不足,应当由政府出资补充。不良贷款应当由政府财政冲销。在改革者和被改革者之间,每次冲突的结果必然是改革者妥协让步。显然,政府也许有能力处理几十个、几百个农信社,但是面对三万多个农信社,心有余而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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