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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小一岁欲脱罪千里取证破“谎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6: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深圳讯 (记者李少华 通讯员詹了光)深圳检方昨日公布了一起公诉部门重新起诉的强迫卖淫案,该案因被告人亲属提交虚假身份证明,试图证明王某在犯罪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导致案件在二审中发回重审,后深圳宝安区检察院主办检察官远赴千里,调查取证,再次将被告人送上被告席。

  目前,公安机关正对王某父母以及王某的辩护人是否涉嫌妨害司法犯罪进行调查。

  二审前疑犯年龄“小”了一岁

  据介绍,2004年10月,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杨某(女,16岁)从湖北老家带至宝安区龙华街道,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迫杨某从事卖淫活动。公安机关接报后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后经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其父亲及其辩护人提交了王某的身份证明材料,显示王某在犯罪时不满16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深圳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宝安区检察院及时要求公安机关核实该份证据的真伪,并建议公安机关派员赴湖北襄樊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发现:2005年6月,即案件一审判决之后,二审期间,被告人王某的父亲拿着有关部门的证明,以王某原有申报年龄错误为由,要求湖北某县公安局申请予以变更。该县公安局即将王某的出生日期由“1987年11月16日”变更为“1988年11月16日”。

  千里调查取证发现蹊跷

  然而,宝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认真比较分析,发现王某从侦查阶段至一审期间一直供认自己的出生日期为“1987年11月16日”,从未提及自己的出生日期为“1988年11月16日”,并且其户籍更改又恰巧发生在一审后至二审期间,其中定有蹊跷。

  由于该问题涉及到王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可能涉及妨害司法犯罪问题,检察院承办人经指派亲自远赴湖北调查取证。经过大量艰苦的走访调查工作,证实王某的出生日期应当为1987年11月16日。湖北某县公安局经审核,将王某的出生日期恢复为原来登记的日期。

  据悉,目前本案已重新提起公诉。在检方的建议下,公安机关正在对王某父母以及王某的辩护人是否涉嫌妨害司法犯罪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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