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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新交规”今起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7:40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吴向正通讯员宋惕安王营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今天开始正式实施,该办法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许多新规定与市民出行密切相关。

  新规定主要有:

  撞了不白撞,但最多赔5万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百分之八十到九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方最高赔偿不超过5万元。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也兼顾了机动车一方的利益。

  被电子眼拍到,也将被记分

  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雷达测速和电子警察等非现场执法的震慑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将对被监控和测速等设备拍摄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实现统一记分。在此提醒那些有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完毕的驾驶人,尽快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处理。

  两类司机每年学习两天

  一是对于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车辆驾驶人,驾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每年组织为期两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二是当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时,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接受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两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不按规定参加学习的驾驶人进行严格处罚。

  参加安全教育可减分

  凡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一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两分,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安全教育的减分不得超过四分。

  “问题”驾照会被撤销

  《实施办法》对驾驶证的申请和许可制度作了严格规定。当交警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时,可进行调查,或者对其道路驾驶技能进行测试。经调查或者测试,证明其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交警部门可收缴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这对一些寄希望于投机取巧到外地“快速”考取驾驶证的人敲响了警钟。

  另外,凡我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招用持有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报当地交警部门备案登记。

  《实施办法》还有其他一些新规定也值得市民关注,比如车上禁装“电子狗”,穿拖鞋、高跟鞋不能开车,骑车也不能打手机,居民区车速不能超过20码,医院不能拒绝接诊交通事故伤员,逃避酒精检测可认定为酒后驾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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