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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今起可自行协商解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7:56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张鹤)为配合《宁波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实施,昨天,我市10家财险公司联合签署“保险理赔协议书”。从今天起,对发生地在我市老三区(海曙、江东、江北区)或我市其他县(市)区的城区范围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各方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轻微交通事故,无需交警到现场,由保险公司负责现场查勘,并依据“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进行理赔。有关专家指出,依据保险理赔协议书进行事故理赔,不仅可以减轻事故对交通造成的影响,而且还能节约事故当事人的时间,提高

办事效率。

  适用此办法有条件限制

  据市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介绍,此次“保险理赔协议书”的签署是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及《宁波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妥善处理6月1日以后车辆险理赔工作有关事宜而制定的。

  适用此办法进行理赔的交通事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各方共同要求保险公司按“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施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需就事故责任和责任比例自行协商一致;互碰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单方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各方事故车辆停放在保险公司指定或约定的地点;各方损失合计在3000元以下,且机动车辆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未损坏。

  这位人士特别强调,对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交通事故不适合按照“保险理赔协议书”的规定进行理赔,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请交警到现场进行解决。

  保险公司负责现场查勘

  根据“协议书”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对于事故发生地在我市老三区或我市其他县(市)区的城区范围内,双方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第一现场;确实无法到达事故第一现场的,必须与事故当事人各方另行约定查勘定损的时间、地点,单方事故还须复核现场。

  如果一方保险公司先行到达事故现场的应通知另一方保险公司,另一方保险公司未能在半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的,先行到达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可以全权处理。到达现场的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应核实“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并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比例和赔偿方式。对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自负各自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各自负责对本方的车辆进行定损;对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互负对方全部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各自负责对对方的车辆进行定损;对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交叉赔偿对方损失的,由负主责以上方保险公司对各方车辆进行定损;双方同责的,由保险公司各自负责对本方的车辆进行定损。

  协议规定,保险公司在查勘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所写情况与交通事故事实情况有出入时,可以向交警报案,要求交警到现场协调解决。

  理赔手续方便简单了

  选择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投保人,当事人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有三种选择:一是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自负各自损失的,各方损失由本方保险公司按全部责任在车损保险项下赔偿;二是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互负对方全部损失的,各方损失由对方保险公司按全部责任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三是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交叉赔偿对方损失的,由各方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损险保险项下赔偿对方和本方损失。

  市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依据保险理赔协议书进行事故理赔,不仅可以减轻事故对交通造成的影响,而且还能节约事故当事人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不过,这位人士同时表示,新办法对保险公司是个考验,如保险公司必须增加大量具有丰富经验的查勘、定损专业人员,以确保事故双方对鉴定的认可,否则很容易因意见不同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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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须知

  1、凡自行处理协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投保人应当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事故车辆应停放在约定地点等候保险公司查勘人员调查,当事人对保险公司查勘结果无异议的,方可修理事故车辆。若对保险公司查勘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依法设立的有资质的车辆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2、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明确之前,赔偿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而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明确之后,赔偿方式没有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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