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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药品不良反应须明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9:1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张彩平)从今天起,我国开始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6月1日后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规定》的各项要求,尤其是不良反应要明确标识。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却了解到,许多市民买药只看疗效,却从不注意“不良反应”。

  据悉,去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发生了17万起,其中日常用药占了相当一部分。“顾

客问的通常是这个药能治什么病,我印象当中好像没有顾客问我们不良反应的事情。”中山公园华氏大药房的一位营业员告诉记者。记者在本市多家药房采访中了解到,市民在购买药品时通常比较“粗心”,由于对不良反应不了解也不重视,吃药后发生不良反应后,有的市民会不当回事,照吃不误,也不前往医院就诊,结果严重危害健康;有的市民则往往手足无措,异常紧张。

  据了解,大多数药物使用后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应当引起使用者注意,一旦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必须立即停用,及时就医。新《规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更新不良反应的有关内容,未执行此《规定》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承担。同时,监管部门也提醒市民,购买药品时就应对不良反应足够重视。

  此外,《规定》还明确,不论哪个厂家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只能使用药品通用名称。记者了解到,目前临床上常用的药品不超过2000种,但相对应的商品名称竟多达万余种。同一种药少则三四个商品名,多则十余个、数十个。有的药厂将同一种药换个商品名,以“新药”的身份大肆广告宣传,同时价格上涨。这不仅导致患者花冤枉钱,还可能因重复用药发生不良反应,甚至过量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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