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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心矿主”怎样才算不手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0:16 新华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近日在谈到山西左云“5·18”矿难时表示,对黑心矿主绝不能心慈手软,必须严厉打击,绳之以法。(5月30日中国新闻网)

  这些年,李毅中局长一直奔波于各大矿难事故现场。公众对于他频繁发出的“痛斥”早已不陌生了。但是,声色俱厉的痛斥和随之而来的行业整治似乎并没有遏制矿难频发的势头,那些毫无新意的矿难悲剧依旧不断上演。非法矿主照样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政府

监管、无视矿工生命,以矿工的生命作赌注牟取暴利。这不得不让公众怀疑,政府对这些“黑心矿主”的手段还不够硬。

  李局长多次表示要对“黑心矿主”绝不手软,我们丝毫不怀疑他的决心;但问题在于,现行法律对“黑心矿主”过于手软。刑事责任无疑是矿主所要承担的最严厉的法律责任。“5·18”矿难中的“黑心矿主”已遭刑拘,其涉嫌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然而,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意味着,即使对于“5·18”矿难这样“情节特别恶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法院最多只能判处其直接责任人七年有期徒刑,且无权课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其它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则更轻,如《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罚款金额不过在2万到20万元之间,这对于财大气粗的煤老板简直就是小儿科。

  看来,法律对于矿主太过“仁慈”了!司机开车肇事撞死一个人最高可以被判15年,而“黑心矿主”违规生产造成数十人、上百人的死亡,最多只需要坐7年牢。“黑心矿主”无视安全生产规定和矿工生命的成本实在太小了。对于这些具有强烈风险偏好的赌徒来说,收益是数千万乃至上亿的经济利益,风险仅仅是几年的牢狱之苦和无伤皮毛的罚款,这样划算的“买卖”怎能不让他们动心?即使“不幸”锒铛入狱,只要先前用矿工性命博来的万贯家财还在,他们不过是“痛苦一阵子、幸福一辈子”。

  法律的震慑力由三个要素构成:一是惩罚的必然性,即任何罪行必然会受到正义的审判;二是惩罚的快速性,即正义的裁判总能及时降临;三是惩罚的严厉性,即惩罚会给违法犯罪者带来远远大于其犯罪行为收益的成本和代价。上述任何一个要素出现问题,法律的实际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不幸的是,由于惩罚严厉性的严重不足,法律对于“黑心矿主”的实际威慑力轻如鸿毛。正是由于法律如此“疲软”,不论监管部门“绝不手软”的声音如何义正词严震耳欲聋,在“黑心矿主”耳边也不过是一句“狼来了”的戏言。

  要惩治“黑心矿主”、堵住吃人的“煤口子”,监管者不仅要有“绝不手软”的态度和决心,还必须从法律武库中取得足够硬的“家伙”。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积极介入:一是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明确司法部门能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黑心矿主”的刑事责任。从法理上论,“黑心矿主”在明知煤矿透水可能造成事故的情况下强迫矿工下井,意味着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与故意杀人如出一辄。二是修订相关法律,增加没收财产等罚则,或提高行政罚款的金额,使“黑心矿主”有倾家荡产之虞。惟有如此,法律的震慑力才足以撼动赌徒们的心理底线,而“绝不手软”才不至于变成一句空话。(作者: 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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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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