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假如也给官员设个“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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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0:33 云网 |
■王琳 近年来,哈尔滨市交通系统个别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采取“钓鱼”查车,接连引发了多起治安、刑事案件,且屡禁不止,引起黑龙江省高层的关注,以致引发了一场全省整治“钓鱼”风。 “钓鱼”就是交通稽查部门让人扮成搭顺风车的人,只要坐上车,就在前面拦住,以“非法营运”为由进行罚款。这种“诱惑查处”并非什么新鲜事,不独哈尔滨交通系统的个别执法人员,之前,一些地区交管部门的“个别执法人员”“设套查处”同样令司机苦不堪言。 有关“诱惑查处”的反思或剖析至今仍能从互联网上轻松检索到。据称,这些违法手段的广为应用,乃是源于一条“上级吃下级,下级吃司机”的“生物链”。司机固然只是“设套罚款成风”中的客体,是任人宰割的对象,而罚款者似乎也是一肚子苦水:不是我想乱罚款,是我身上背负了多少多少的罚款指标,完成不了就通不过年终考核。至于部门一样有其苦衷:如果不是当地政府向我们单位下达了多少多少的罚款任务,我们又怎么会将具体的罚款数额分解到每位执法人员的身上? 我们也曾试图从立法的角度去保障这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免受罚款指标干扰的权利,前年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这样的规定曾被专家们赋予很大的期望,立法禁止下达罚款指标被认为必将“有助于从源头上杜绝交通管理中的乱罚款现象”。然而两年多过去,“钓鱼”之风非但没有被遏制,反而泛滥成灾。没有刚性法律责任,再多的“不得”、“禁止”也仅仅起个口头宣示的作用——需知,法是要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应当看到,无论“钓鱼”,抑或“设局”,都只是手段。“罚款”才是目的。这些“诱惑查处”的手段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不同的人应对不同的诱惑有不同的选择,但绝大多数人终归可以诱惑“上钩”——这是一个充满诱惑的世界,来自权力,来自金钱、来自名、来自利,来自性、甚至仅仅是单纯地来自道德——比如哈市“钓鱼”风波中的多数情况,不过是给过路人搭个顺风车。如果这样精心设计的“局”被拿来作为查处违法行为的手段,我们应该先想想,“钓鱼”得来的结果究竟是违法行为本身,还是对一个足以勾起人们内心欲望的诱惑程度的认知? “钓鱼”等“诱惑查处”的“局”,从一开始就根本不是作为一种罚款取证方法应用的,而是作为一种扩大创收的有效手段被运用的。“钓鱼”的服务对象是被年关前的领导寄予厚望的“执罚经济”,而不是“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显然,这笔罚款很可能将成为某某部门福利的主要来源。 也因此,似乎没有必要从法律上来论证“钓鱼查车”的危害。既然有诱饵,就会有鱼上钩。如果“钓鱼”能够代表先进的执法手段和方向,为什么要特别针对非法运营,而不去“钓”一下同样并不鲜见的贪污、受贿? 从社会危害性的权衡来说,贪污、受贿触犯的是刑律,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而非法运营仅仅是违法,是违法。打击贪污、贿赂当然比打击非法运营更紧迫,也更重要。 我们是否可以扮个包工头,提着袋现金,去某些官员家中走一趟。3万不行,改明提30万再去;30万不行,加至300万……不信那些自诩廉政的官员就没有动摇的时候。那么—— 为什么不去“钓一钓”官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