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捡28个空瓶子=5天治安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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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0:51 南方网 |
中国经济时报网络版 杨涛 在孙女身患白血病后,今年59岁的滕自英从长沙回临澧家中筹钱。在火车上,她将别人赠与的、还有自己捡来的共计28个空瓶子收起来,准备拿回家变卖。因为这28个矿泉水瓶,她在出站时被铁路公安扣留,后被当地公安局处以5天治安拘留,后实际拘留2天。(《潇湘晨报》5月31日) 在火车上捡空瓶子的行为,这跟治安处罚特别是治安拘留是八杆子也打不着,但铁 路部门的人却说,按照铁道部内部通知,从3月1日起,火车上不准捡废品,违者将处以治安拘留。而对滕自英处以5天治安拘留的公安机关也是振振有词,因为他们是根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并且适用了“情节较重的”一项进行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显然,要对公民处以治安拘留,必须有扰乱火车秩序的行为,并且还需要“情节严重”,但是,在火车上仅仅是捡空瓶子而没有实施扰乱秩序的行为,怎么能称得上是有“扰乱火车秩序的行为”?又何从“情节严重”?假如这个谬论成立的话,那么公安机关可以将所有的在街道上的拾荒者都扣上“扰乱公共秩序”的帽子。 公安机关惟一可以为自己辩解的理由可能是“铁道部内部通知,从3月1日起,火车上不准捡废品,违者将处以治安拘留”。但是我们要说的是,作为国家部委的铁道部根本就无权制定这么一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那么,作为铁道部内部通知恐怕连部委规章都算不上,它怎么又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拘留处罚呢?何况就算是滕自英这28个矿泉水瓶勉强称得上“扰乱火车秩序”,那么,对其处罚也只能是首先适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她仅仅是捡捡瓶子,没有实施抗拒铁路部门管理的行为,也没有造成其他恶劣影响,何以是“情节严重”从而适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呢? 铁道部内部通知违反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公安机关违反法律的精神,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仅仅是捡了28个空瓶子的老人进行治安拘留,归根结底,其根源就在于为了管理上的方便。是的,在火车上捡拾垃圾,影响了火车形象并给火车管理带来一定的不方便,因而,对拾荒者处以重罚是毕其功一役的最好选择。然而,任何规章的设定,任何处罚的决定,都不能违背上位法,不能违背法治的精神,不能侵犯人权,更何况,并不是非得要进行罚款更不是非得要治安拘留才能解决在火车上拾荒者的问题,铁路上加强管理,完全可以做到杜绝拾荒的现象,只有确实扰乱了火车秩序的,才能进行治安处罚。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香港法学家陈弘毅也说:“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今天,“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治国方略,因此,制定法律的人必须遵守上位法律和法治的精神,制定良法;而执法者也必须秉承尊重人权和人的价值的精神,理性和善意地执法。由此可见,铁道部的所谓内部通知必须予以废除,而对滕自英老人进行治安拘留的公安机关也必须进行认真反思。(编辑:付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