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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轻微交通事故理赔手续简单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0:51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今天开始,为了配合于6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市公安局和宁波保监局联合出台的《宁波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同时宁波市10家财险公司共同协商并签订的《关于落实宁波市交警支队〈宁波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保险理赔协议书》也开始实施。

  对发生地在市三区或其他县(市)区的城区范围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各方损失

合计在3000元以下的轻微交通事故,市民可以选择不通知交警到现场,由保险公司负责现场查勘理赔。

  适用范围:

  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各方损失合计3000元以下下

  不适用范围: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等

  条件

  适用此办法进行赔偿的事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各方共同要求保险公司按“省六十三条”规定处理。(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需就事故责任和责任比例自行协商一致。(三)互碰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单方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四)各方事故车辆停放在保险公司指定或约定的地点。(五)各方损失合计在三千元以下,且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未损坏。

  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按“省六十三条”规定处理:(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此外,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单方事故有物损的这两种情况也不适用此规定。

  做法

  根据规定,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投保公司、保险凭证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选择自行协商处理的,应当在现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在现场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或者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凭《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按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对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交警将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

  《协议书》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窗口免费领取,保险公司在办理车辆保险时也会免费发放。

  查勘

  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对于事故发生地在市三区或其他县(市)、区的城区范围内,各方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应到达事故第一现场进行查勘。对于事故发生地超出上述区域的,保险公司应当与事故各方协商并妥善处理,或与事故当事各方协商另行约定查勘定损的时间、地点。

  一方保险公司先行到达事故现场的应通知另一方保险公司,另一方保险公司未能在半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的,先行到达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可以全权处理。到达现场的查勘人员应核实《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并明确当事各方的责任、比例和赔偿方式,签字确认后将其中的一联带回。查勘过程中,查勘人员发现《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所述情况与交通事故事实情况有出入时,可以向交警报案。

  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事后经保险公司查勘确认车物损失超过3000元,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予以告知处理方式,若超出数额不大且当事人同意保险公司处理的,则由保险公司予以处理,若当事人不同意由保险公司处理的,则当事人可以凭《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事后报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索赔

  选择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投保人,当事人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有三种选择:(一)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自负各自损失的,各方损失由本方保险公司按全部责任在车损保险项下赔偿。(二)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互负对方全部损失的,各方损失由对方保险公司按全部责任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三)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交叉赔偿对方损失的,由各方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损险保险项下赔偿对方和本方损失。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施行之后,按上述第(二)种方式进行赔偿,且限额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记者徐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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