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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察机关一般不抗诉量刑偏轻的未成年人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1:04 法制日报

  本报重庆5月31日电 杨露勇 记者秦力文 重庆从今天起开始实行《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规定(试行)》,根据这一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偏轻的案件,重庆检察机关一般不宜提出抗诉。

  重庆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解释了这一规定,《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规定(试行)》是重庆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综合性的规范文件,是检

察机关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规定(试行)》规定,自今日起,重庆的未成年人公诉案件一般由女检察员承办,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应当由女检察人员担任。在办理过程中,检察员不得公开或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讯问未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讯问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不得使用戒具。

  另外,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公诉案件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检察机关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提出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法实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管、分押的;利用未成年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人格尊严及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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