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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冒用商家不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1:0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郁 信用卡丢失后被冒用,应由商家负责还是由所有者负责?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判定由所有者负责。

  2005年11月12日14时许,北京的陶先生钱包被盗,内有一张“牡丹"信用卡,遂向派出所报案。14时10分,陶先生办理了挂失手续。但就在14时03分至14时14分,有人用该卡在大中电器完成3次刷卡交易,累计金额1.2999万元。陶先生认为大中电器没有在核对签购单

上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不一致或信用卡背面无签名的情况下停止受理结算业务,致使他的信用卡被别人冒用,要求大中电器赔偿其经济损失1.2999万元。

  法院认为,信用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背书签名、及时挂失止付等义务。商家在收款的过程中对使用人的确认签字与卡后预留签名有义务进行必要的核对。但根据交易惯例,商家对签名的审核为形式审查,而并非专业性判断,只有签字与卡后预留的特定签字之间存在显见的重大差异才可拒绝交易。

  本案中,商家无权审查持卡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而实际消费人所签姓名与卡面注明发音相同,目前无法对陶先生卡后预留的特定签字实际对比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大中电器在收款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陶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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