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法律人说外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1:04 法制日报

  在谈起法律家是如何成为一种平衡民主的力量的时候,托克维尔指出:

  对法律的研究和专门化的知识,赋予一个人在社会中的独特地位,并使得法律人成为某种特权化的知识阶级。专业性的日常工作时时都在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优越;他们是一门不可或缺而又未曾普及的科学的大师;在公民中间充当仲裁人以及而把诉讼人的盲目激情引向客观的习惯,使他们对于民众的判断力产生一定的轻蔑。除此之外,他们还自然地形成

一种整体化的力量(abody)。这并不是说他们之间能够达成一种意见上的一致,也不是说他们可以同心协力追求同一目标,而是说犹如共同的利益可以将其意愿联合起来一样,共同的学问与方法把他们的智识结合在一起了。(《论美国的民主》,GeorgeLawrence英译本,HarperPerennial1988,p.264)

  这段饶有兴味的话颇多启发性。我们知道,法律人共同的学问中一定包括共同的语言,同时--也很容易想见,这是一种与大众日常所操者不同的语言。以往人们往往注意的是在一个共同语种的前提下法律行话的独特性,也就是所谓“行话”意义上的差异。但是很少有人重视,在一些时代,法律人干脆使用外语的事实。例如,在英格兰的法庭上,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法律职业者所使用的是一种不同于英语的“法律法语”(LawFrench),那完全是一种外语,布莱克斯通爵士称其为“芜杂土话”(barbarousdialect)。

  使用本土语言是一个迟至18世纪前半期才实现的目标。在法国的巴黎高等法院,在16世纪后半叶才开始使用法语制作判决。在德国,拉丁文对于法律职业界的主导地位延续了较之法国更长的时间。

  我们不难想象,在法庭上,法律人说着当事人完全不懂的语言相互交流甚至辩论的场景。不仅仅书面文件他们看不懂,口语也是全然外语,也许只能通过通译才能知道关乎自己官司输赢的诉讼到底到了哪一步了。这种情况一定会大大强化法律职业的神秘感,不符合今天我们所倡导的司法公开透明的原则,而且神秘主义似乎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不过,事情的另一面也许跟法律的职业化有关。语言的隔阂固然妨碍了民众理解法律以及主动地维护权利,不过也完全可能增进法律职业者在进行决策时的纯粹性。当整个欧洲大陆的法律家都使用着拉丁文,语言形成了一个将法律与民族的或地域的道德观念、价值偏好等隔绝开来的“防火墙”,法律家们一心一意只是追求法律逻辑的圆恰。如果法律职业本身具有追求荣誉和正义的原动力的话,这样的司法模式无疑会阻却道德等非法律因素对于法律家的影响,是有助于依据严格而统一的准则裁判案件的。此外,这种超越性的语言以及用这种语言表达的统一的知识也便利了来自不同地域的法律人寻求一致的正义准则,这种共同的知识能够把法律人团结在一起,克服民族主义带来的弊害。

  回过头来,我们不妨观察一下中国传统社会里执掌司法权柄者的语言特色。尽管古典中国存在着士大夫语言与民众日常语言之间的距离,书面语言跟口头语言也颇有差异,但是,我们的司法语言却一直类似于一般语言。自然,当涉及到某些事项时,官员们也会使用某些特殊词汇术语,例如听审词讼的时间称为“放告”,“问其所犯之由而拟其罪”称之为“问拟”,州县官呈送上司的案件事由及判决建议称之为“看语”或“看审”等,但是,这类话语量即不大,而且也是外行人士不难领悟者,完全不能构成一门“未曾普及的科学”所需要具备的那种话语体系。尤其是户婚田土类型的案件,官员在制作判决时更是文人气十足,极少进行复杂的推理,更多地是诉诸人情世故,语言方面与其说是职业的,毋宁说是诗化的。这种语言难以保证司法决策的确定性,当然也给道德、情理进入司法过程敞开了大门。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