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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法律权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1:04 法制日报

  树立法律权威是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发挥法律权威作用,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出台了包括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使中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提出,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的工作变得十分现实,十分紧迫,十分繁重。因为和谐社会是动态的,要在调节中才能实现。而我们当前面临社会转型期,发展关键期,矛盾凸显期,人们价值取向多元化、思想观念多元化,各种利益多元化。方方面面的问题,错综复杂的矛盾,形形色色的纠纷,使传统的伦理道德难以胜任社会调节的角色。例如当前突出的群体性闹事、安全生产、重大案件、劳资冲突、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污染等矛盾,已远远超出了传统伦理道德调整的范围和能力。即使涉及到其他诸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的调节,在法治社会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最终还是回归到法律层面上调整。因此,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深刻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必定是法治社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既面临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又面临社会矛盾凸现的严峻考验。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保障国家长久治安和社会和谐稳定,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我国在树立法律权威上面临的问题

  任何一个国家法律权威的树立都不是一帆风顺、一蹴而就的,我国法律权威的实践也遇到诸多挑战和难题。

  一是公民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我国长达两千年的封建专制,形成了以人治为主导的法律思想文化传统,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主要表现为唯权是尚,漠视法律。无论是社会管理者或是普通民众,都习惯把权力视为最高权威,最高追求。一些掌权者把法视为自己手中的工具,以言代法,以言废法,以权乱法,严重践踏法律权威。而民众因为法的观念淡薄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从简单劳资问题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从普通邻里纠纷恶化为恶性案件;从个人诉求升级到大规模上访;从一般征地拆迁转化为重大冲突等等。究其根源,多数在于矛盾纠纷主体不信法、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不依法表达诉求和化解矛盾纠纷。正是这种法律权威的失缺,法律意识的淡薄,让社会付出沉重的法治代价。

  二是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法规达4万多件,应该说立法的步伐是很快的。但从形势发展的需求上看,不少法律还未能跟上社会的发展,如相当一部分现行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确立之初甚至是之前制定的,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立法的背景使这种现行法与其运行社会环境之间滞后性日渐突出,使得不少矛盾纠纷无法可依,不得不转助于法外行为“解决”。另一方面,当前新法的科学性也有待商榷。如有的法侧重政府权力,忽视政府责任;强调公民义务,淡化公民权利;对西方法律盲目照搬;新法大多以实体法居多,程序法甚少;法律之间特别是部门法之间衔接协调性不够等等。

  三是办事轻程序,主观随意的传统习惯普遍存在。“程序只是法律手段,实体才是法律目的”、“办事效率重要,程序无关紧要”等等观念一直盛行。“特事特办”、“拍脑袋决策”、“怎么方便怎么干”、“为了赶时间闯红灯”等主观随意的现象,在管理者和普通百姓中都普遍存在,而且司空见惯。正是这种纵容损害程序性法律的陋习,让一些掌权者滥用职权。一些群众遇到利益诉求时也产生“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失范心理,不依法定程序解决诉求纠纷,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

  四是外部因素影响着法律权威的树立。我国长期人治的传统致使一些法外环境因素经常侵蚀着法律权威,甚至左右着法律运作。如地方主义干扰;人际关系的牵涉;经济利益的驱动;行政权力的介入等;不送礼办不成事、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口头、钱能通神、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法律规定一大把,不如哥们儿一句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等陋习严重影响着法律正常运行,往往使立法者难以摆脱部门利益,执法者难以不偏不倚,司法者难以独立和公正,用法者难以收到法的效益。法律的权威就是在这些比比皆是的负面干扰中威严扫地,在人们的眼光中形同虚设。“靠法律不如靠关系”

  仍然是许多人固有的思维习惯。

  树立法律权威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首先,树立法律权威必须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植于人们的灵魂深处。树立法律权威最关键的是人,因为人的法治理念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支撑力。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来自于人们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然而,塑造公众的法治理念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工程。就我国国情而言,公众法治理念的增强除了市场经济的自身培育外,主要靠法制教育。我国已进行了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公民法律素质有了普遍提高。在即将开始的“五五”普法中,要以培养公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中心内容,使法律至上的理念根植于人们灵魂深处。正像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强调的:要深入到学校、企业、社区和农村开展普法教育,不断地强化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维护法律尊严的社会氛围。

  其次,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外因对事物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树立法律权威,必须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一是要能够有法可依。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形势发展的需求,及时对法律进行立、改、废,满足社会对法律全面、切实与适时的要求。立法要立“良法”,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反映人民根本利益,体现便民、快捷和效益,创造人人可用法、事事可依法、处处可见法的法律氛围;二是要实现有法必依。一方面要帮助公众自觉用法,依法解决纠纷,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同时强化执法者的法律操守,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服务和违法追究机制,既为有法必依提供便利的外部环境,又体现法律不放纵任何违法行为的威慑性,引导整个社会迈入有法必依的轨道;三是要做到执法必公。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制和执法督察制,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的权责和程序行使职权。四是要落实违法必究。要在全社会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理念和制度,消除“刑不上大夫”、“权大于法”、“法不责众”、“不知者无罪”等陈旧观念。

  第三,树立法律权威必须领导重视、全社会积极参与。树立法律权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由党委政府主导和实施。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来抓,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明确相关部门做好树立法律权威工作的责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树立法律权威工作中的作用。对树立法律权威工作,要做到有组织领导,有目标任务,有方法要求,有检验标准,有保障措施。要动员社会各层面和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到树立法律权威的工作中去,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触动社会的每一个份子,使树立法律权威这一社会系统工程尽早构建起来,为和谐社会建设打好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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