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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1:08 法制日报

  近年来,一些地方瓦斯爆炸、矿井透水、重大火灾、建设工程坍塌等重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稳定,制约着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失。从2004年至今河南省新安县检察院办理的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来看,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已经成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其危害性不可小觑。笔者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重大责任事故背后失职渎职犯罪的特点

  1、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底,安全意识淡薄。

  在河南省新安县检察院办理的14件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下的就有10余人。在讯问中发现,大多数人对重大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根本回答不上来。如2005年新安县检察院办理的“7.17”西沟煤矿透水事故中的涉案人员林某玩忽职守犯罪,其系煤炭局下派的安全监督人员,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对煤矿的生产流程只是略知一二,对安全防范措施方面知识,他就更无从谈起了。

  2、涉案人员较多。

  当前,我国对企业厂矿安全生产十分重视,为加大安全督查力度,明确责任,县、乡两级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往往都指派专人长驻矿山企业担任职务,专职负责特定某个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工作。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司法部门追究起事故责任时,就会牵涉多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人员,大多为三人以上。如去年 “12.2”寺沟煤矿特大透水事故发生后,新安县检察院立即介入侦查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经过详细调查,认真挖掘,终将煤炭局委派到石寺镇寺沟煤矿安全副矿长靳某、县政府派驻石寺寺沟煤矿安全监督员马某、石寺镇派驻石寺寺沟煤矿安全监督员贾某等7名玩忽职守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3、不作为犯罪现象普遍存在。

  在明知或应当预见安全生产设备、条件存在事故隐患,达不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整改措施,一意孤行违规作业,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如2005年新安县检察院办理的“12.2”寺沟煤矿特大透水事故中,身为煤炭局派驻石寺镇寺沟煤矿的安全副矿长靳某,对该矿停产整改期间存在违规生产的问题视而不见,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成为特大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谎报、瞒报、迟报安全生产情况现象严重。

  在安全事故发生前后,有些单位主管人员为减少处罚、逃避责任,故意谎报瞒报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事故发生情况,造成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生产情况,导致决策滞后,最终酿成重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惨重损失。如去年新安县“7.17”石寺镇西沟煤矿透水事故中的安全负责人杨某,身为煤炭局煤矿安全包片负责人,在多次对石寺镇西沟煤矿进行检查时,均发现该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反“先掘后探”的探水作业程序,但该既不向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进行汇报,也不督促该矿进行整改,因未能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制止违规生产,致使造成了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二、失职渎职犯罪与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之间的联系

  失职渎职犯罪是指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一种不作为犯罪行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企业、厂矿等部门负责人,在明知自己的劳动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前者是一种消极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不作为犯罪行为,后者是一种积极故意实施违规生产的犯罪行为,两者相互结合,必然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失职渎职犯罪也是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2004年至今,在新安县检察院办理的14起重大责任事故失职渎职犯罪案件中发现,犯罪人员多为县乡两级政府和执法监督单位派驻各个企业厂矿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其职责就是监督企业厂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下派人员与企业厂矿之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方面,下派人员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在平时的安全检查过程中只是走马观花地看一下,没有认真细致了解安全生产状况,致使无法将准确的安全信息反馈给企业厂矿负责人。同时,对上级的重大规章制度也不能及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造成企业厂矿负责人安全信息闭塞;另一方面,企业厂矿负责人安全思想认识模糊,认为安全检查只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只要应付一下就行,没有必要太认真,只要不出事就行。正是因为监督人员监督不到位,厂矿企业负责人认识存在侥幸心理,违规生产现象严重,最终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重大安全事故背后失职渎职犯罪发生的原因

  1、安全意识不到位。

  一些企业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不认真、不负责。少数企业管理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监督人员责任意识淡漠、思想麻痹;位数众多的小煤矿管理混乱,大多存在生产安全隐患,一些不法矿主利欲熏心、漠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开采作业。

  2、整改不到位。

  一些地方对应当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得力。本应关闭的厂矿,有的借“资源整合”为名继续非法生产,有的假借技改、基建和改建之名,逃避整顿关闭;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形式、走过场,致使上级的整改措施无法及时准确地落实,从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执法监管不到位。

  一些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在平时监督检查中存在工作不认真落实,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的现象。有的虽然对非法违法行为查了、也罚了,但没有跟踪落实;有的没有发现、没有惩处或惩处不力。对治理和整顿关闭的政策措施贯彻力度不够,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

  4、技术培训不到位。

  一些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临时招收一些农民来充当技术工人使用,在上岗之前将技术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抛至一旁,不组织其参加相应的技术安全培训,造成这些工人在工作时,疏忽安全防范意识,不能及时将生产状况汇报给监管人员,导致负责人不能准确判断存在事故隐患的部位及原因,影响制定防范措施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失职渎职犯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及问题的存在,容易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为有效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检察机关应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指导方针,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个厂矿的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共同采取多种预防对策,增强预防实效。

  1、建立预防网络。

  预防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失职渎职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仅靠检察机关一家的力量很难达到预防的目的。为使失职渎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扎实有效地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就必须结合实际,建立县级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企业厂矿联络中心、职工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三级网络体系,健全和完善预防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失职渎职职务犯罪工作长效机制。同时,加强对联络员的培训,增强其积极举报揭发失职渎职犯罪的积极性。

  2、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安全责任意识思想薄弱是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相关企业、厂矿和监督管理部门中,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是十分必要的,要不断督促安全负责人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企业、厂矿负责人员和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要确保工作人员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做到学习有制度、有规划、有部署、有落实,使学习扎实有效、不走过场。要积极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加强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3、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法制宣传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基本途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密切配合各企业厂矿和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举行座谈会、案情分析会、法制讲座等形式,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从而提高厂矿企业干部职工和行政监管人员的法制观念,端正执法监管思想,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4、加强调查研究,查漏补缺, 健全规章制度。

  检察机关应深入了解厂矿企业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等各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以此广泛开展专项调研活动,协助行业部门制定出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在监督方面,首先要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监督员等措施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其次,充分发挥企业厂矿和监督管理部门中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制约职能作用,使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权力都有人和组织监督,都有人敢于监督,逐步建立起有效防止权利滥用的监督制约网络机制,以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失职渎职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5、严厉打击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

  严厉打击因失职渎职而发生的职务犯罪,也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检察机关要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失职渎职放任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构成职务犯罪的工作人员,要坚决给予严惩,决不姑息迁就,该逮捕的坚决逮捕,该判刑的坚决判刑,以此震慑其他心存职务违法犯罪动机的人员不敢犯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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