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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服务约定应该力争明确 消费者不可“维权过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1:20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李冠杰)说要租房并已交了定金,转身却说不要了并要讨回定金。近日记者从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了解到,一些消费投诉竟是来源于消费者对自己权利和义务认识的模糊。有关人士认为,消费服务约定一定要力争明确;消费者也不可“维权过度”。

  交了定金 还要反悔

  不久前,来汕不久的唐先生看了人家委托在房产中介的一套房子。当天双方就谈妥价钱准备签合同,但唐却发现自己所带的钱不够。因此双方就约定半个月后再签合同,唐先生还先拿400元放在中介处作为定金。不料第二天,唐的朋友已给唐找了一处更好的住所,于是唐要求中介退还其准备租房的定金。中介当然不同意,他们告诉唐先生“定金只能抵作房租,不租房也不能拿回去”。唐先生见交涉无效,就将此事投诉到工商部门。

  此后,中介机构经工商部门说服,同意做出让步,退还唐定金的一半。法律界人士认为,唐虽然和中介尚未签订书面的租房合同,但双方已进行口头约定,而且唐也已向中介交纳了定金,应视为租赁关系已经成立,唐随后表示不租所定房产已构成违约,房产中介因此扣其定金作为违约补偿,也在情理之中。

  约定不明 争论不休

  市民陈先生于今年4月在市区一建材门市定做一副不锈钢门。双方约定价钱为1500元,先交1000元作定金。4月底,陈先生接到建材门市的电话,称不锈钢门已做好,要他交齐余下的500元才能提货。陈先生认为不锈钢门还未装上去,怎知此门合不合适,而不同意先将货款付清。双方各持观点,事情遂成僵局。陈先生因此投诉到市工商局12315。

  工商人员进行调查后发现,双方并没有书面的协议,不锈钢门究竟应安装后才付款还是要付款后才送货,谁都不能对自己的主张进行有效举证。经协调,门市先把不锈钢门安装之后再向陈先生收费。工商人员说,如果双方在事前有明确的约定,事后就不会出现这种纠纷了。

  (责任编辑:李群、黄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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