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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酝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模式一致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2:02 生活报

  新华

  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改革经过多年调整,其制度建设已渐成体系。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在酝酿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制度设计上不应与企业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以促进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调研,改革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初步的框架思路

,已经逐渐清晰起来。

  与企业部分制度衔接

  目前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应与企业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应该遵循在制度设计上相互衔接,保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证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等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目标模式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与城镇职工模式一致,不能再分割国家基本制度。其次,要与国家机关实行同一制度,不能形成新的“二元制度结构”。其三,应妥善解决新老制度的衔接和待遇的平稳过渡,不能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其四,要保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不能继续享受“免费午餐”。与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样,所有的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强制参保。

  将建立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不同的事业单位有着不同的收入来源,因此其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不能“一刀切”。

  首先,应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分为两大类,分别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自收自支、已经或准备转制为企业或民办组织的原事业单位,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国办发〔1999〕18号文件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做好衔接过渡。而由国家全额拨款,继续承担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宜参照公务员待遇,与国家机关实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其基本制度亦应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接轨,以便人才的合理流动。

  其次,事业单位应实行强制性的两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其制度模式、基本结构、计发办法、替代率水平、调整机制等均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一致。第二支柱为法定职业年金计划。计划强制实施,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计划按20%%的设计替代率水平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或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

  第三,一步到位地实行全国统筹,不能重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覆辙”。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多数地区仍然实行市、县级统筹。由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赡养率等方面的客观差距,各统筹单位之间企业缴费负担、基金盈余状况不一。

  个人缴费比例应为8%%

  根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改革思路,其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可以进行如下初步设计。

  ———制度结构: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单位缴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规模为8%%,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个人缴费比例一步到位,为8%%;单位缴费根据替代率水平测算确定。

  ———待遇:计发基数为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资,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总体替代率60%%左右。计发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由于基础养老金与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挂钩,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要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因此,其离退休人员实际收入水平将高于企业退休人员。

  ———退休审批和待遇发放: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现行渠道审批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逐步撤销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经办:实行全国统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缴费由国税局征收(或直接向经办机构缴付)后,财政专户管理,经办机构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做实,基金积累按规定购买国债或由经办机构委托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运营等。

  ———衔接:已实行试点的地区,基金和社会保险关系移交国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局。

  ———转移: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跨制度转移的,按国家现行政策转移规定办理。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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