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就贯彻落实护照法答问(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3:19 中国新闻网

  三、问:《护照法》与现行护照管理的法律法规相比,在涉及普通护照管理方面有什么主要修改和不同?

  答:《护照法》主要规范护照的种类、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罚则等,与现行护照管理的法律法规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一)普通护照签发机关。《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普通护照的签发机关是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而现行的出入境管理体制是普通护照均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名义签发,因此,《护照法》规定:“普通护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职责地位。

  (二)护照的办理时限。《实施细则》规定的办理护照时限是30天,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为60天。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断简化公民出国手续,缩短办证时限。许多地方的办证时限已比现行法规规定的时限大大缩短。《护照法》规定一般情况办证时限为15天,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为30天。

  (三)护照的有效期。《实施细则》规定护照有效期为5年,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5年。《护照法》参考其他国家护照立法情况,区分不同年龄段,规定不同有效期。年龄段划分参考了《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下人员护照有效期5年,十六周岁以上人员护照有效期10年。同时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九的规定,取消了护照延期的规定。

  (四)不予签发护照的情形。《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上述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下,护照签发机关不为其签发护照。《护照法》规定了七种不签发护照的情形,吸收了《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出境的部分内容,增加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等三种情形不签发护照的规定,取消了“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内容。同时,还规定了“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在六个月到三年内,公安机关不签发护照”,为限制非法移民在一定时期申请护照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显示了中国政府打击非法移民活动的决心。

  (五)护照收缴和宣布作废的具体规定。《实施细则》没有将吊销、收缴或宣布作废的措施适用明确区分,规定的情形难以满足现实管理的需要,如《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被遣返回国、持护照招摇撞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等三种情形下,护照签发机关可以吊销或者宣布护照作废。这三种情形列举的情况不全面,使得在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等违法行为,护照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护照法》对护照的处理方式只规定了收缴和宣布作废两种,取消了“吊销”,其中对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及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的,护照签发机关有权宣布该护照作废,伪造、变造、骗取的护照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同时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护照、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护照、持用伪造变造护照等情形,护照签发机关可以直接收缴护照。

  [上一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