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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28个空瓶拘留5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4:12 海峡网-厦门晚报

  昨日热议

  事件

  孙女患白血病后,59岁的滕自英从长沙回老家筹钱。火车上,她将别人赠与的、自己捡来的28个空瓶子收起来,准备拿回家变卖。结果,她出站时被铁路公安扣留,后被当地

公安局处以5天治安拘留,后实际拘留2天。(潇湘晨报)

  评论

  在火车上捡空瓶子,和治安拘留是八竿子也打不着。但铁道部门的人却说,按照铁道部内部通知,火车上不准捡废品,违者将处以治安拘留。公安机关也振振有词,因为他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处理,并且适用了“情节较重的”一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要对公民处以治安拘留,必须有扰乱火车秩序的行为,并且还需要“情节严重”。但是,仅仅是捡空瓶子,怎么称得上“扰乱火车秩序”?又何来“情节严重”?假如这个谬论成立,那么公安机关可以将所有拾荒者都扣上“扰乱公共秩序”的帽子。

  所谓的“铁道部内部通知”,恐怕连部委规章都算不上,又怎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拘留处罚呢?归根结底,就是为了管理上的方便。在火车上捡拾垃圾,是影响了火车形象并给火车管理带来一定的不方便。但是,任何规章的设定,任何处罚的决定,都不能违背上位法(法律效力更高的法律),不能违背法治精神,不能侵犯人权。 ——杨涛(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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