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征不动产税先破户籍樊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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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4:12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无代表,不纳税”——每一项新税种的开征,不可以只是考虑增加财政收入,而必须符合国民意愿,至少要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我们的不动产税在设计上照搬了国外的“用之于民”,也就是为本地区提供公共服务。也正因为如此,不动产税被建议归属为地方税,由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地方政府享有。但这样,问题就来了:地方生活福利的发放,大多以户籍身份进行,即只针对拥有本地户口者发放;而本地户口的取得在绝大多数城市并不以购置不动产为依据,“暂住在自己家里”的荒唐事情,在当代中国非常普 遍。如此,必然造成很大一部分人,只有缴纳不动产税的义务,却不能分享相应的生活福利。不动产税产生了“劫外济本”的效果,这当然有违基本的公平原则。无论从哪个方面说,开征一项新税种,都不应该在最基本公平都无法保证的情况下仓促而行。要开征不动产税,必须首先实行以拥有稳定住所作为基本条件的户籍制度,必须首先杜绝“暂住在自己家里”的荒唐事件。而且,既然“城镇居民住宅全部纳入征税范围”,那么迁入户口也不可以拿房屋总价值是否超过一定数额来设定限制;既然不动产税不是在房款全部交清后才开始缴纳,迁入户口也不可在房款全部交清后才办理。 一言以蔽之,不破除户籍樊篱,不可开征不动产税。(舒圣祥 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