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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给劳动者戴上“护身符”(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5:32 江西商报社

  特别报道:给劳动者戴上“护身符”(一)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近日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我们每一位劳动者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更多的力量来关心这部草案的修改制订。

  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日前由全国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是继去年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之后,最高立法机关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

  人们不难发现,这部法律草案从多渠道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无疑成为劳动者的“福音”,成为亿万劳动者维护自己权利的“利剑”和“护身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由于我国现有的规范就业市场的劳动法和合同法,相关的条款要么过于原则化和宽泛化,要么在具体环节上缺乏相关内容,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诉诸法律的求职者和劳务人员得不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劳动关系是基础。但生活中,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人超时加班成为常态、安全生产无保障、发生工伤无保险……人们已经形成这样的共识:种种工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都可归结为劳动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劳动监察没有到位。当务之急是从规范劳动关系这一基础工作做起,劳动合同立法要“提速”。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从源头上规范各类企业用工行为的根本之举。

  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不仅使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与企业用工权得以充分体现,而且有利于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好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虽然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一经问世,得到了来自各方的好评,但是,我们每一位劳动者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更多的力量来关心这部草案的修改制订。汉朝的桓宽著《盐铁论》曾指出:“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法律如何更好地被执行,不单执法机关要考虑,我们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责任。(商报记者 夏敏)

  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

  1、时间:2006年3月20日至2006年4月20日,征集意见为期1个月。

  2、方式: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通过中国人大网站(http//www.npc.gov.cn)提出。

  3、江西商报专栏:即日起,本报热线将推出“我为《劳动合同法(草案)》建言”栏目,读者可将建议、意见邮寄至本报,或者发送电子邮件。

  本报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68号(聆江花园内),邮编:330008

  本报邮箱:jxsbbs@163.com

  给劳动者维权披上法律外衣

  一些地区屡次发生民工集体讨薪事件,《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必须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自即日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据介绍,由于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为逃避法定义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合理流动,集体合同签订率不高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进行的劳动法执法检查表明,由于现有劳动合同有关规定不具体,对用人单位合同义务的规定不够,使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内容不规范,已严重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

  与原有的《劳动法》相比,此次发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针对“短期合同”、“滥用试用期”等突出问题,分别制定了“合同自然终止,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就新生事物——用人单位效益不好导致经济性裁员这一现象,特别规定“裁员优先录用老员工”。此外,为治理“恶意欠薪”这一顽疾,草案制定了“滞纳金”性质条款——“逾期不支付,要向劳动者加付50%-100%赔偿金”。

  草案除规定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为监督检查机构外,将“任何组织、个人”纳为监督主体,并采取“有奖举报”机制,举报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一经查实,即可获得奖励。

  ■《草案》关键词

  ●因病无法工作

  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这一情况,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者需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完成以上步骤之后,用人单位只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裁员事件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此种情况应优先留用“已经或准备在本单位工作较长时间的职工”,并规定不得裁掉员工的具体情形:患职业病者,工伤失去劳动能力者,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尚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

  ■《草案》解读

  该草案针对“用人单位肆意延长试用期”、“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利用短期合同只用员工青春期”、“恶意欠薪”、“逃避养老保险等义务”等五方面问题,均制定了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条款,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

  ●合同终止单位要掏“补偿”

  《劳动法》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一些单位借此只签订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形成仅用员工青春期的现状。《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要按照“满半年支付半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

  ●试用期按性质分为三级

  《劳动法》对试用期没有明确要求。这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加工制造业,旺季时大批量招工,试用期一直延迟至旺季结束。待企业对员工需求减少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

  《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依据工作性质,将试用期分为三级: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事实劳动关系=无限期合同

  目前,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国内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企业签订率更低。

  《草案》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特意针对“已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现象,作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除非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此种情况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如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企业恶意欠薪应加倍“偿还”

  《劳动法》中因对恶意欠薪惩处手段不强,恶意欠薪现象频发,一些地区屡次发生民工集体讨薪事件。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外,用人单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与劳动者恶意串通订立劳动合同,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

  《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义务未做硬性规定,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草案》列举了5种情形,在该5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试用期间。

  同时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决劳动合同、无须通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务派遣建立备用金制度

  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力派遣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草案还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强迫劳动可立即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草案还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在五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一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是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跳槽须遵守竞业限制条款

  今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将受到限制。劳动合同法草案就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草案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此外,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 专家观点

  ●“劳动促裁”可作为终局裁决

  江西省华兴律师事务所朱庆海律师认为,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及时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劳动者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应当通过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重构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劳动促裁”≠“前置程序”

  朱律师认为,劳动争议应改变现行的“一裁二审”机制,应针对不同的争议利益诉求,适用不同的程序,可在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适用专门的程序,处理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目前,“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必经途径,朱律师认为,劳动促裁不一定都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某些类型的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作出终局裁决。

  朱律师说,现有“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对劳动者不利,大多证据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

  ●“安全监察”三方管理

  基于目前安全事故频发现状,朱律师认为,“劳动安全监察”应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三方管理机制。

  “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独立于劳动监察,由安全生产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朱律师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或设置由工会任命的安全代表,保证工会在安全监察工作中主动参与的权利,将国家监察、企业负责与工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

  ●劳动立法应与国际“衔接”

  据朱律师介绍,目前,国际劳工标准对各国劳动立法具有重要影响。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制定行业守则,推选国际劳工标准。以最为典型SA8000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例,该标准实质是发达国家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产物。一些跨国公司将SA8000与订单联系起来,不符合标准即取消订单。

  朱律师表示,“SA8000”现象势必对我国出国加工企业有很大影响。作为外贸出口大国,我国应主动应对,在劳动立法中,注意与国际劳工标准相衔接。

  ●这是一场“及时雨”

  “草案中的很多内容是目前劳动部的规章、制度,相比之下,劳动合同法草案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这就提高了一个层次。如草案中提到的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副处长史振宇说,草案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更为明确,将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一些农民工寄希望劳动合同法能解决他们讨薪难问题。对此,史振宇解释说,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农民工讨薪难的原因很多时候是因为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并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是自然人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动部门没有权力介入。史振宇强调,劳动者争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是在工商部门注册或行政部门登记的有用人资格的单位,而不是自然人。□文/商报记者 曾珂 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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