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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给劳动者戴上“护身符”(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5:32 江西商报社

  特别报道:给劳动者戴上“护身符”(四)

  劳动法合同法(草案):

  单位不得恶意拖欠工资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恶意欠薪单位加倍“偿还”

  张海涛原本是抚州一个小县城的中学美术教师。因为母亲年老多病和孩子的慢慢长大,把仅有的一点积蓄都花光了,听说南昌美术专业的人才很好找工作,就辞职来南昌了。凭着过硬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个人素质,张海涛没费多大劲就在一家广告公司找到了一份做设计的工作。但这个公司规定:为防止人才流失,每个月要从工资中扣除500元“工作保障金”,一年下来有6000块,年底时一次性退还。

  但不曾想,到了年底这6000块钱就没了着落,原指望2005年12月31日前可以拿到,眼下已经到了3月中旬,老总还没提起。据公司的另外几位同事介绍,他们也有不同数目的所谓保障金被拖欠。张海涛得知,这家广告公司过去的几名设计人员就因待遇等问题“不辞而别”,使得公司很被动,才想出这个怪招的。

  张海涛不得以向本报求助……

  律师:企业欠薪应付法律责任

  朱庆海律师针对此类现象指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朱庆海律师表示,不论是克扣还是拖欠工资,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是侵权行为,都应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法律制裁。

  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第1款规定,克扣和拖欠工资,除责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劳动者还可获得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

  劳动法笫85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我国县级以上均设有劳动监察机构,在遇到克扣或拖欠工资的时候,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责令其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朱庆海律师最后为张海涛出招,在遇到克扣拖欠工资后,首先可以申请调解,如果调解无效那么还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双发对仲裁的结果表示不服,最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草案:单位不得恶意苛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草案把防止欠薪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恶意欠薪者不仅要限期足额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还要在此基础上为劳动者加付50%到100%的赔偿金。

  专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处理欠薪问

  为什么每到年关,都会出现全国性的声势浩大的“追薪潮”?其根源在哪里?

  据江西省社科联郭杰忠副主席介绍,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转型阶段,劳动力市场主体不成熟,市场秩序混乱,还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大背景下,一些民营、集体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能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用工。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企业管理混乱,缺少相应的制度,随意性较大。

  二是政府部门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力量不足,相关政策措施不完善、不健全,难以避免、制止和及时处理欠薪问题。据劳动部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仅有劳动监察员4万人,面对的却是上千万家企业,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据统计,南昌市现有10万左右家用工法人单位,全市劳动监察人员只有数百人。每到年底他们就都全部投入到“清欠”行动中去了。

  关于欠薪原因,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处处长史振宇说:“一般来说,大体有这么几种情况,一个是企业经营状况发生了暂时性困难,第二个企业生产资金发生了困难,还有就是企业即将倒闭或破产。但是不管什么情况,只要是拖欠职工工资这种行为发生,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江西省社科联郭杰忠副主席认为,我国的劳动法从1994年开始实施起,到现在将近10年了,当时制定的一些条款并没有对目前存在的欠薪问题做出明确解释,而且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也没有对什么是欠薪、如果发生欠薪怎么处罚做出明确规定。□文/商报记者 曾珂 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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