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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给劳动者戴上“护身符”(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5:32 江西商报社

  特别报道:给劳动者戴上“护身符”(二)

  劳动合同法(草案):

  不交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

  《草案》规定在5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试用期间。

  同时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决劳动合同、无须通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没有社保职工可解除合同

  2005年3月,刘某等4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这4人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12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

  2005年11月,劳动保障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刘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律师: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保

  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的朱庆海律师认为,该案中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朱律师说: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刘某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刘某等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启示:依法参保是职工的权力

  这个案例后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是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企业有责任和义务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且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营业费外列支。因此,养老保险缴费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雇主的利润,雇主有逃费的激励。而一旦逃费被社会劳动部门发觉,就会遭受惩罚,因此,企业逃费面临较大的惩罚成本。在风险和激励的双重约束下,仍有大量企业选择逃费,这不得不引起有管部门的重视,也有不少专家建议人大在立法时,加大对这些企业的处罚力度,从而更好的维护劳动者在合法权益。

  识破企业逃避办社保的花招

  目前,南昌市的扩保任务在稳步推进,但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征缴时,依然发现不少用人单位想方设法逃避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的义务。其中,三种花招最为常见。

  招数一:高薪企业参保基数就低不就高

  一家效益不错的私企,在为职工申办养老保险时,全部按社保参保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年公布的南昌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劳动法规规定,如果经营困难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公布的社会月平工资的60%时,必须按照60%的基数缴费;如果高于60%,则据实计。据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单位采用这种瞒报、少报职工缴费基数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减少企业支出的社保费用。其直接带来的危害是职工退休前收入高,退休后收入直线下降。

  招数二:企业该交的钱却由职工“买单”

  朱律师说,单位负责人通知员工,大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20%的比例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解释,单位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是有本质区别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参保身份。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缴费,不但使单位逃避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而且造成职工将来养老保险待遇下降,失业、生育保险待遇也不能享受。

  而另一家工厂逃避社保的招数更加隐蔽,厂长要求财务将企业应当承担的缴费金额,直接从员工的工资上扣除。劳动保障部门提醒,这种手段很难被识破,劳动者一旦发现自己每月支出的社保费用增加,而工资没有上涨,就应该警惕用人单位采取这种手段。

  招数三:利用职工误解恶意拒绝参保

  一家大型餐饮企业,招聘了数百名员工,但是在进行社保登记时,却仅仅只有20多人办理了社保。据了解,办理社保的多是老板的直系亲属和高层管理人员。此类现象,在餐饮、酒店等商贸服务类企业中,非常普遍。据劳动保障部门介绍,他们在征缴这类企业时,遇到最大的阻力竟来自员工本身。商贸服务类企业的员工多为流动性大的外地青壮年,他们中很多人表示,自己还年轻,工作更换频繁,参保后无法立即受益,愿意放弃办理社保。员工们对社保的错误认识,正中老板的下怀。对此,劳动保障部门警告,无论职工是否认识到办理社保的必要性,企业都要无条件的为职工参保。如恶意欠保,除每日收取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还可以对情节严重的法人处以5000-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草案):

  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骗取

  廉价劳力或肆意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草案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滥用试用期职工有权拒绝

  毕业于南昌大学的张同学告诉记者,2005年3月自己应聘到新大地电脑市场某电脑公司,当时双方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可是过了2个月后,老板说,小张的销售业绩依然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因此还得继续试用,直到公司认为合格才能转正。小张一开始想忍气吞声继续干下去,可是每个月比同事少拿200元基本工资的现实让他实在心有不甘,经过反复的考虑,张同学最后向劳动部门举报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另一位南昌大学英语专业的宫敏同学利用寒假期间在南昌市某翻译中心,这家翻译中心实则“夫妻店”,老公当老板,老婆做会计,聘用5名大学毕业生作翻译员。在通过面试后,老板承诺试用3个月,试用期月薪250元,试用期满正式录用,月工资不少于1500元。5个翻译员为了让老板满意,为了能被正式录用,夜以继日地拼命工作,不停地为公司赚钱。在仅差10天就试用期满的时候,老板突然以“不适宜在本公司工作”为由,将5人全部辞退。然后又重招5名大学毕业生,又如法哄骗,临届试用期满前又悉数辞退,再招再辞,再辞再招,骗局连着骗局,至今已延续1年有余,尚未正式录用一名员工。

  “试用期”变成“剥削期”

  记者看到某网站上一份名为“你认为最可恨的职场骗局是什么”的问卷调查中,“利用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力”以20.26%恶冠榜首,成为最可恨的职场骗局,利用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力之所以令人切齿,主要是它的形式比较普遍,而用人机构往往振振有辞,将没有通过试用期的责任推到求职者身上,在打击求职者信心的同时,为已经伤痕累累的伤口再撒上一把盐。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各种理由告诉求职者是不合格的,公司解聘也是无奈之举,从而再以很少的薪水继续招聘同样也不会熬过试用期的新人,周而复始,降低成本。面对这样的招聘,求职者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任何试用期的要求和考核应该落在白纸黑字的书面上,同时也要考察一下该单位现在用人的情况,如果人来人往,怨声载道,还是吸取前车之鉴,另寻明主的好。

  而另外一种雇主欺骗劳动者的手段就是非法延长试用期,半年的合同试用期就三个月。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利用试用期的低薪了解个没完没了,半年的合同试用就三个月。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副处长史振宇介绍,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在劳动者“试用期”上玩花活。他们往往以“试用”为由,想尽办法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把员工辞退,使劳动者合法权益严重受侵。

  律师: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朱庆海律师表示,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讲,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内考察拟聘员工所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行,审查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者可通过试用期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状况,看其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与其当初所作承诺是否吻合,考量自己是否对目前的工作有兴趣,并愿意长期从事此项工作。值得说明的是,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属选择性条款,在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彼此认可的情形下,可不必约定试用期。

  朱庆海律师说: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1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对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作了限制,主要是因为若试用期过长,将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对于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国法律对其试用期长短也相应有所调整,劳动部颁行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通知》第3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专家:试用期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史振宇指出,“试用陷阱”一般多发生在一些小型企业,“皮包公司”尤甚。非法的恶意的“试用陷阱”为什么能够屡屡得逞?首先是我们求职者对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一切都以企业经营者的说法为准,这是很危险的。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在试用期内出现工伤,同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者,同样可以享受伤残补助待遇。即使有的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劳动者明确了这些规定,也许就不大好蒙了。

  其次,瞪大眼睛,及早识破“试用陷阱”。黑心老板的“试用陷阱”专逮求职心切的求职者,所以,我们的求职者,不管你的就业心情多么急迫,也要瞅准了地方再往里进。凡是不三不四的“草团子”,不明不白的“皮包公司”,躲躲闪闪的“鬼火单位”,十之八九都是骗子,不管他们的承诺多么漂亮动人,也不能沾。规矩的单位都是按时发薪的,干满一个月若再不提工资的事,你就得趁早跟他拜拜,免得被他榨的更多。

  第三,“以牙还牙”,勇斗“试用陷阱”。劳动者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试用陷阱”侵害了,如不付报酬、薪金过低、工伤拒赔、违规延长试用期等等,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举报,请求帮助维权。

  第四,也是最关键的,有赖于政府职能部门努力作为,严格执法,密切关注企业用工,经常检查企业用工,及时发现企业“试用陷阱”,主动果断地予以严惩,并积极受理和查处劳动者的举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铲除“试用陷阱”得以生存的条件。□文/商报记者 曾珂 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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