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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三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7:50 淄博新闻网

  公开破产财产、公开破产企业债务、公开破产清算费用,是淄川法院近年来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贯坚持的原则。他们在工作中,坚持对其处理的破产财产,委托专门权威机构进行公开评估,并委托拍卖行向社会公开拍卖、竞卖,杜绝了对破产财产处理暗箱操作的不正常现象;严格了破产清算财务制度,在审理和执行中所花的每一笔费用,坚持必须由经办人、案件承办人、清算组长和法庭负责人同时签字的“四签字”制度;对每一个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费用,坚持在结案前,召集清算组、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原企业留守人员和债权人代表

进行账目通报。他们的上述做法,得到了债权人的一致认可,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王姝霞 巩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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