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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虚假广告何以屡禁不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8:00 光明网
曾革楠

  从26日起,“黄金搭档”牌组合维生素片的12个广告在全国禁止播出。记者26日从国家药监局了解到,由于擅自篡改广告内容,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的“黄金搭档”牌组合维生素片的12个广告批准文号被药监部门撤销,对应广告即日起在全国禁播。(西安晚报5月27日报道)

  本来广告是企业宣传产品、推介产品的有效手段之一,真实性是其生命力。但现在

的虚假广告数量之多、内容之杂,已经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大量的违法、虚假广告不仅加剧了企业间的恶性竞争,更搅乱了市场秩序。有关部门也多次重拳出击,既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依可处罚,又有相关的禁令严管,但还是不断有违法的、虚假的、恶心的广告出现。笔者不禁要问,虚假药品为何屡禁不止?谁该为虚假广告的泛滥“买单”呢?

  首先是一些受到利益驱使而为违法广告推波助澜的新闻媒体。根据广告法,广告发布者有责任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然而一些媒体见利忘义,为虚假广告提供舞台,作为重要“把关人”的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并没有对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尽到他们应尽的职责,反而为违法药品广告提供了生存空间。

  其次就是某些执法部门。医疗广告审批机关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刊登或播出后,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和处罚。然而从执法力度来看,当前最严重的问题,还是缺少科学的监管体系与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往往一次次的集中整治雷声大雨点小,仅靠罚款、吊销行医资格、停业整顿等行政手段,已不足以遏制某些医院对高额利润的疯狂追逐。须知,整治医疗广告市场,堵住监管漏洞,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卫生、药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互相监督。

  最后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由于现行法规的不完善,造成了打击违法行为的效果较差。依照现行的广告法,工商部门可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与其日复一日、铺天盖地的违法广告宣传所产生的丰厚利润相比,现行法规处罚偏轻,难以形成震慑力量。此外,现行广告法律法规存在着规范性条款不健全、操作性差等问题,如调查取证难、认定虚假广告难、开具小额发票问题突出等。

  医疗广告的特点决定了它的公益性质和人道色彩,如果把人命关天的大事视同儿戏,把病人当成摇钱树,就绝不能姑息。整治医疗广告,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虚假和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让各种各样的医疗骗子感到无法承受被处罚的风险。同时,虚假广告可视为商业欺诈,但目前我国对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认定比较模糊,广告法以及有关药品、保健品方面的法规也比较缺乏,有关方面应完善法律法规,从立法上加强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彻底消除虚假医疗广告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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