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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示证是对权利的尊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05:50 河南报业网-河南商报

  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将从6月1日起配发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作为民警身份的凭证。警察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但是如果民众有要求,这时候人民警察要主动及时地出示(5月31日《河南商报》)。

  笔者以为,此次公安部规定警察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警察证。这样的规定,容易带来特定的负面效应。

  尽管公安部有关人士表示,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衔标志,也属于执法的凭证。但是,不要忘记,许多假警察作恶坑人,就是因为他们身着假警服、佩戴假警衔,有的假警察甚至身着真警服、佩戴真警衔。原因并不难理解,因为相较于警察证而言,警察着装显然容易伪造,不易识别。因此,规定着装警察执法时可不出示证件,容易给某些“拉大旗做虎皮”的假警察违法提供作恶空间。

  更重要的是,规定着装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可以不主动出示警察证,容易产生诸多的负面效应。种种事实说明,当前有太多太多的警察,根本就缺乏主动出示证件的习惯。比如,此前公安部门已有明确的规定,警察在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民宅等实施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时,必须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但现实中,却鲜有警察出示证件。这是因为一些警察身上有着强烈的“特权意识”,以“管理者”自居,由此缺少对执法对象的尊重,甚至损害到执法对象的权利。

  既然警察证是最为权威性的执法凭证,既然出示警察证这样的行为对警察是举手之劳,那么,公众就有理由要求,警察在执法的时候,应该主动出示警察证。因为,警察掏出警察证,既是对执法对象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其执法权力的约束警醒。(原载《南宁晚报》,作者:苏子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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