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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加大权益保护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0:34 法制日报

  国家质检总局昨起开始公开征集对《缺陷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这意味着这项媒体曾多次透露意向、政府主管部门酝酿多时并最终将惠及广大儿童消费者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实施真正是“指日可待”。

  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透露,根据立法计划,除了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下一步质检总局还将陆续把消费类电子产品也纳入缺陷产品管理范围。

  关涉安全需行政部门依法介入

  如果说质监部门抽查儿童玩具有多少产品不合格、又有多少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您可能将其当作耳旁风或熟视无睹。但如果说我国仅某一家儿童医院近五年来就接治了五百余例因小部件进入食道的抢救,而其中相当部分是儿童玩具的小部件时,你可能会吓一跳。国家质检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玩具不安全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儿童伤害事故高达数万起。

  那么,如何消除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缺陷所造成的危害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可能对消费者安全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国家除了要制定执行强制性标准外,还要依法强化经销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义务,从源头上防止不安全隐患。从国际上已有的缺陷产品管理经验和国内现实状况两方面看,都需要产品质量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和实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缺陷产品的行政监管,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儿童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

  三原则判断缺陷产品

  据了解,“意见稿”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原因或提供过程中的原因而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中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儿童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儿童健康和人身安全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形。判断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存在缺陷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原则,即:因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设计、生产原因或在提供过程中造成的;在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的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或者已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或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引发人身、财产损害的。

  根据“意见稿”,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等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儿童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明示危险的枪支、管制刀具等物品,厂家直接明示或明确说明所提供的产品不供儿童使用的,以及过境货物、转运货物,不在本规定调整范围内。

  我国玩具标准体系有待完善

  缺陷认定一是看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二是对安全标准以外的缺陷判定要确定是否涉及安全问题。凡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潜在危险的产品,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厂商实施召回。这说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中,标准至关重要。

  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陆续发布了一批有关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的标准。2000年,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20多年来,我国正式发布的玩具标准约有30项,其中10项为强制性标准,20项为推荐性标准,主要是产品标准,还包括了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基本覆盖了玩具产品和各类童车。这些标准的发布,对于提高我国玩具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与其他先进国家比较而言,目前我国在标准体系的完整性、实施状况、企业参与程度上,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质检总局通过媒体告诉消费者,在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如果消费者发现玩具及儿童用品可能存在安全问题,首先应避免儿童进一步接触或使用这些产品,以免造成伤害。消费者可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或投诉。

  本报北京6月1日讯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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