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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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0:34 法制日报 |
本报北京6月1日讯 记者李勇 中组部、中宣部、中编办、教育部、发改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14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做好今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 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探索政府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新机制,认真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积极探索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的地方项目。通知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有关小额担保贷款和收费优惠政策。通过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和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搭建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要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通过加强对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通知明确,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通知强调,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适当控制高等学校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要对就业困难的贫困学生进行重点帮扶,给予重点推荐、指导、服务,可适当给予经济补助,努力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