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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险九法律问题亟待明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0:3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1日讯 记者辛红 自2003年8月销声匿迹之后,车贷险近日传出消息,多家保险公司开始在地方进行试点。重出江湖的这项业务发展前景如何,如何避免重蹈覆辙,记者今天从车贷险若干法律问题研讨会获悉,九大法律问题亟待明朗。

  车贷险,全称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各家财产保险公司2001年应当时汽车消费贷款之需而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从2001年车贷险全面投放市场到2003年陆续退出,短短

两年多的时间,该产品保障的汽车消费贷款规模高达2000亿元。

  由于车贷险通常以贷款购车的消费者为投保人,以贷款银行为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为购车消费者的履约行为向贷款银行提供保险保障,是基于合同法和保险法的产品设计,其自身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制,因此,在业务快速增长的同时,风险也迅速累积。

  与会的保监会、人保财险公司、最高院、最高检以及专家学者们认为,车贷险的起落根本问题是相应制度的缺位,作为保证保险,车贷险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是最根本的原因。

  据悉,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和滞后,社会各界对车贷险性质及其法律适用等问题认识极不统一,争议不断,也对司法实践造成了相当程度的不利影响,甚至同一事实,不同地区出现不同判决。

  在车贷险业务中,不仅涉及到以购车人为中心的购车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还涉及到银行、保险公司、车行签订的合作协议,法律关系复杂。

  与会代表重点就以下九个问题进行了研讨:究竟车贷险是保险还是保证,是适用保险法还是担保法;合作协议与保单条款是什么关系,哪个优先适用;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是独立关系还是主从关系;合作协议约定将银行的法定资信调查业务转由保险公司承担,是否有效;投保人恶意欺诈,保险人是否可以免责;涉嫌诈骗的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涉嫌贷款诈骗后民事责任该如何分担;银行能否同时以借款合同和车贷险合同为依据同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性质。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虽然车贷险与保证合同有一定的类似之处,但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保险业务,具有保险合同的本质属性,不可与保证合同混为一谈。

  鉴于在车贷险业务发展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购车人、汽车经销商采用伪造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公安部人士表示,应坚决打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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