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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量刑畸轻检察机关抗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0:34 法制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孔华 记者李光明 安徽省数额最大的偷税案———安徽饮食服务公司偷税案再起波澜,一审法院判处该公司经理陈位成缓刑,并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判副经理杨兵无罪,公诉机关认为一审法院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已提请抗诉。

  安徽饮食服务公司案件是由举报人在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下,多年不间断举报而引起国家税务总局关注的案件,该案还引起公安部的高度重视,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法院判处被告人陈位成(在其任职期间,安徽饮食服务公司偷税1406万元)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850万元。被告人杨兵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

  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认为,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陈位成自1996年6月28日至1999年6月11日担任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公司偷税数额达1406万元,占应纳税额98%,案发后未能追回任何税款,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应依法从重处罚。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无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从轻判处陈位成最低刑期3年,并宣告缓刑5年,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纠正。

  庐阳区检察院还认为:另一被告人杨兵主观上有偷税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应以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宣告其无罪,显然与事实不符,违背了法律规定。

  据悉,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目前已经拟定抗诉书,就此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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