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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营企业主获刑事件的背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0:34 法制日报

  2006年5月22日,辽宁省抚顺市私营企业主吴敬忠在被羁押近十八个月后,被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这个判决结果对关注此案的人们来说是始料不及的。

  吴敬忠通过抚顺市中级法院执行程序取得了抚顺市衬衣厂办公楼一层产权。该楼共六层,此前,吴敬忠已经取得了该楼的二、三层产权。由于衬衣厂尚欠吴敬忠一部分合作款

,因此,该楼的四至六层也在由吴敬忠使用。2004年初,顺城区检察院因办公用楼紧张,想购买衬衣厂的四至六层作为办公用房。该院多次来人找吴敬忠,让他腾出衬衣厂的四至六层,而此时吴敬忠已经对该楼整体进行装修,便没有答应顺城区检察院的腾房要求。

  2004年11月9日,吴敬忠接到了盖有“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公章的函,函的末尾部分有这样一段内容:“吴经理:我们对您在此问题上的看法表示理解。但贵方不能侵害我们的利益,妨碍我们购房协议的正常履行。你的看法和意见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你经商多年,因小失大这样浅显的道理应该是清楚的。望你三思。”接到这封函的第17天,吴敬忠便被拘留了。

  吴敬忠自被采取强制措施到一审判决,有近十八个月的时间。2004年11月26日,吴敬忠被以涉嫌诈骗刑事拘留。2005年8月,顺城区检察院才将吴敬忠以涉嫌诈骗罪起诉至顺城区法院。9月14日,法院以吴敬忠涉嫌诈骗罪进行了开庭审理。顺城区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后又将案卷撤回,第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距第一次开庭五个月后又增加了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向法院起诉。2006年2月28日,顺城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第二次开庭,主要就吴敬忠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进行了审理。审计报告是吴敬忠能否构成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罪的关键性证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有两份审计报告,第一份是2002年抚顺市仲裁委在进行仲裁时所做的审计报告,第二份是此次补充侦查时的审计报告。两份审计均出自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但结论却截然不同。第一份报告中依据天狼星公司完整的会计账目,分析了天狼星成立之初的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去向。第二份报告则仅凭几张银行的往来单据,便认定吴敬忠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但是该报告在作出结论前写道“因本次委托提供的鉴定资料有限,无法完整地反映抚顺天狼星有限责任公司在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活动,故本结论仅为对上述材料发表分析意见。”

  顺城区法院的判决中,并没有采信第一份以齐全的账目材料为依据得出结论的审计报告,而是以只有几份银行往来账单为依据的审计报告作为定罪依据,最终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判处吴敬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吴敬忠等来了一个被判处缓刑的判决结果。但并没有获得自由,他仍被羁押在看守所中。这是因为他没有服判上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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