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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规定 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从轻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0:3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南京消息为依法查处卖淫嫖娼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江苏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昨天起正式实施。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以及以口淫、

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卖淫嫖娼的;患有传染病等严重疾病不宜执行拘留五种情形的,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意见》要求严格区分卖淫嫖娼行为与其他行为的界限。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意见》还强调,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当坚持不搞全警参战,不搞全面清查,不搞普遍整治的原则,防止干扰群众正常娱乐生活和企业正当经营活动,检查民警应当出示《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L(扬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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