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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时要价太高赢了官司输了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0:3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焦作讯打官司千万不要“狮子大开口”,否则就会遭遇“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尴尬。昨日,记者从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判决的一起案子中,原告要求对方赔偿30万元,但是法院只判决6000元的赔偿。由于请求不当,结果9000元的诉讼费中,原告承担了8820元。

  2005年9月,李先生爬山时不慎摔倒,造成右腿小腿骨粉碎性骨折,住进了医院。医

生马上给他做了手术,并输液治疗。可输液后,李先生出现不良反应,呼吸困难、呕吐不止。随后症状更加严重,出现口歪眼斜、面色铁青、全身抽搐等症状,直至昏迷。经医生仔细检查发现,李先生因用药严重超量而导致药物中毒。

  李先生遂转院治疗。康复后,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初诊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计30万元。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原告超剂量使用药物,致使原告出现不良症状,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已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的请求正当,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李先生各项费用6000元,案件诉讼费9000元由被告按比例承担180元,原告承担8820元。拿到判决结果后,李先生哭笑不得。

  据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只有造成患者残疾的,才能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原告并未造成残疾。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当事人往往以为只要自己胜诉了,诉讼费就应该由被告负担,自己尽管开高价,只要法院支持一部分就行了。

  “这一类不顾实情的案件目前比较普遍,许多当事人由于不懂法,结果吃了大亏。其实,诉讼费的承担原则是根据诉讼请求被支持的程度来确定的。”焦作市中院一名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诉讼请求被全部支持,诉讼费就全部由被告承担;但是,如果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这笔费用就应该全由原告承担;如果诉讼请求仅被支持10%,那么被告仅承担10%的诉讼费,原告就要承担90%的诉讼费。

  按照规定,诉讼标的在1000元以下的诉讼费为50元;1000元到10万元的,诉讼费为标的的4%;10万元到50万元的,诉讼费为标的的3%;50万元到100万元的,诉讼费为标的的2.5%;100万元到500万元的,诉讼费为标的的2%。

  同时,这位法官还提醒说,有些当事人还会对其他诉讼成本的计算考虑不周全,比如律师代理费、实际的支出费用等。律师在收取代理费时,是按照诉讼请求标的的一定比例来收取的。过高的诉讼请求会直接导致律师代理费的增加。

  对此,一位周姓律师说:“本案非常典型。虽然,这并不是终审判决,当事人李先生还保有上诉的权利,但它毕竟为诉讼当事人提了个醒,打官司一定要计算诉讼成本,不能自认为占理,就漫天要价,结果可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记者郭长秀通讯员王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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