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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艾滋违法犯罪者“捉放曹”当休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1:05 四川新闻网

  在四川省宜宾市北门车站附近的一个公厕门口,长期盘踞着一伙扒手。但因这些扒手几乎都携带有艾滋病病毒,家庭一贫如洗,全靠扒窃为生,而宜宾至今又没有一个能接收关押艾滋病违法犯罪者的拘押场所,拘留所、劳教单位均不敢接收这批特殊的扒手。于是,警方只得抓了又放,放了又抓。警方提醒旅客,一旦发现被扒,千万别和这些扒手动武,请立即报警,由警方出面追回被扒财物,“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华西都市报》5月31报道)

  部分艾滋病人自恃身患艾滋病而违法犯罪,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的社会问题。而因为没有专门的关押场所,对违法犯罪的艾滋病人,警方不断上演“捉放曹”,这种情况在许多地方都普遍存在。为此,武汉、杭州、重庆等城市已经建立或者正在着手建立专门的关押场所。那么,对于尚未建立专门的关押场所的城市,除了责难有关方面重视程度不够、经费投入久缺之外,难道真的就只能延续这种“捉放曹”的无奈与尴尬吗?难道真的要等到专门关押场所建成的那一天,对违法犯罪艾滋病人的法律惩罚的才能得以实施吗?在我看来,这种对艾滋违法犯罪者的放纵,看似缘于关押场所方面的原因而不得已而为之,实则是对法律严肃性的伤害和对法治精神的悖逆。如此反复地抓了放、放了抓,会使那些艾滋违法犯罪者认为法律拿他们没有办法,助长其继续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和嚣张气焰,甚至实施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势必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治安与公共卫生隐患。

  就现阶段而言,在加快专门关押场所建设的同时,警方完全可以指定专门医院为艾滋违法犯罪者临时关押、诊治场所,实行法律惩罚和救助治疗相结合,由警方与医院相配合,组成专门的监管、看护、治疗班子,一面依法实行劳改、劳教、拘留等法律惩罚,一面积极开展检测、治疗和心理辅导。这样既可以避免违法犯罪的艾滋病人逍遥法外,又能减轻他们的病痛,并防止艾滋病的传播。更何况,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其实,一些艾滋病人沦为违法犯罪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一些地方对国家关于救助治疗艾滋病人的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病痛、贫困,还有歧视,让一些艾滋病人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想法,甚至是向社会实施报复、发泄的心理。象宜宾的这些艾滋扒手都是家庭一贫如洗,全靠扒窃为生。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艾滋病患者的救助治疗机制,落实国家关于对农村艾滋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艾滋病人免费治疗的政策,切实解决艾滋病人的生活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开展必要的心理疏导,缓解其精神压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艾滋病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作者:王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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