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被迫初次卖淫从轻处理”昭示的进步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1:20 云网 |
□张贵峰 (湖北 自由职业者) 与以往许多有关“卖淫嫖娼”的法规明显不同,该意见不再简单地把“卖淫嫖娼”视为一个笼统的违法整体,而是将“卖淫”特别地单列出来,强调并尊重了一些妇女卖淫“因生活所迫”的事实,并做出了有利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这彰显了有关部门对卖淫嫖娼社会现象中妇女实际处境的深入体谅,以及由此而来的公共治理理性的提升。 从行为逻辑次序上看,先有嫖娼的需求,其后才有卖淫的供给,前者总是主动的,而后者才是被迫的;而从整个的社会男女性别关系状况来看,妇女处境的总体不利,更是毋庸置疑——她们更容易受损害也更容易受剥夺。这表明,在男权仍事实上居于主导地位的社会大环境下,是男性的积极嫖娼而不是妇女的无奈卖淫,更具有道德或者行为上的丑恶性和当罚性。毕竟说到底,卖淫之于女性不过是让自己沦为玩物、工具,而嫖娼之于男性却是主动地占有、玩弄、发泄。 至于这方面的具体事例,可谓不胜枚举,比如最近以来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两起妇女卖淫事件——陕西女孩苟丽为给家庭还债,在发廊做“小姐”不幸遇害,留下令人怆然的日记;南方某省乡村女教师徐萍不得已卖身供弟上学,“平时是天使周末是魔鬼”…… 当然,在这里,笔者无意说所有的妇女卖淫都是生活所迫,完全没有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堕落成分,更无意否认国家打击惩处卖淫行为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想说的只是,对于嫖娼卖淫现象,无论在观念认识还是实际社会管理中,都不宜一刀切地笼统对待,而应当充分关注妇女在其中更不利的社会处境,并给予她们顾及这种处境的必要的区别对待。 马克思曾说:“拿妇女当作共同淫乐的牺牲品和婢女来对待,这表现了人在对待自身方面的无限的退化。”那么,在这种一些妇女被淫乐状况一时难以根本禁绝的背景下,社会尤其是公共治理机关正确认识嫖娼卖淫现象所反映的社会性别关系本质,并做出更有利于妇女权益的政策安排,无疑又是一种公共治理理性上的进步。缘此,我们有理由期待,江苏省此次出台的“被迫初次卖淫从轻处理”规定所昭示的进步,能在更广泛更深入的政策制度层面得到积极推广、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