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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治“黄”法规“初犯从轻”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1:26 云网

  蒋毅 慕乔 董刚

  议题:近日,江苏省出台“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该不该“从轻”?“生活所迫”算不算卖淫的理由?如何界定“初犯”等等问题,成为公众关注和争议的核心。

  怜悯不该泛滥

  在很多“因生活所迫”卖淫的人中,卖淫并不是为了解决生计问题,更多的是为了弥合贫富差距之下的裂缝,而要真正弥合这种断裂,打工是远远办不到的,那她们惟一可以利用的资本就只有年轻的身体。所以将生计与卖淫画上等号,只是我们一厢情愿的“怜悯”泛滥!我看,这样的规定不但不会对卖淫者起到“教育”作用,反而会成为一些游离在卖与不卖之间次道德人的一个借口。法律的本质是规范人的行为,绝不能为人们滑入犯罪的大门提供一把道德钥匙!

  法治精神的进步

  卖淫嫖娼是当今社会的一个毒瘤,也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但我认为,明文规定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从轻处罚,其实并不是法律对社会丑恶现象的退让,相反,是执法理性化、管理人性化的表现。

  首先,如果有人“因生活所迫”而卖淫,说明其犯罪原因有一定客观性,如果还是初犯,从法律角度看,符合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条件。其次,在现实中,很多对卖淫者的处罚存在随意性,以罚代管、违规重罚,甚至敲诈勒索的现象时有发生。“初犯轻罚”,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约束,它虽有可能在执行过程中被人钻空子,导致其中某些人借机蒙混过关、逃避惩戒,但是对于防止执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不受侵犯,意义却更大。法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处罚违法者,而是为了保障一切公民的应有权利。“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罚一人”才是法治精神的本意。对因生活所迫初次违法者从轻处罚,体现了人性化的管理理念,是社会法治精神的进步。

  “生活所迫”四个字不该现身法律

  “生活所迫”不是违法的借口,如果这也算是从轻的条件,那么现有法律不少条款都涉及这一问题,如果都可以从轻处理,势必会影响到民警办案。从办案程序上讲,“生活所迫”的界定是不明显的,必须进行核实,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曾经看到一篇文章,有个贫穷的妇女因为孩子饥饿而偷了一块面包,被送上法庭,法庭里绝大多的人都认为这个妇女是因为生活所迫,建议法官赦免她,可是法官先是依照法律对妇女做出了处罚,接着又捐出钱给这个妇女,并希望在场的人都帮助她。由此可见,法律之所以具有威严性,那是因为法律不为外因所干扰,公正对待每一个人,虽然,那些造成违法的外因的确值得我们思考,但是不能用感情来取代理智,这对法律是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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