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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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2:02 生活报 |
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的陈先生欲购买赵先生的汽车。经协商,陈先生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5000元给赵先生,赵先生出具的收据上写明为“收到陈订金5000元。”3天后,陈先生了解到赵先生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赵先生能否主张履行定金罚则?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本案中赵先生出据的收条上写的是“收到陈订金5000元。”意味着当事人对该5000元的性质约定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所以陈先生先交的5000元依法不能发生定金的效力,在合同没有成立的情况下,赵先生不用双倍返还10000元,只需返还5000元。 (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