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生重大事故领导要辞职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2:02 生活报 |
6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加大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首次建立了发生事故引咎辞职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20万元。 这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 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领导成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新华社电) (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