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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遭受意外伤害 校方尽到义务无须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2:37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宁波晚报讯一所民工子弟学校放学后,有一个顽皮的学生想爬窗户出教室,结果被另一个学生推倒而受伤。受伤的学生将惹事的同学和校方一并列为被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鄞州区法院近日宣判了这起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惹事学生赔偿受伤学生各项损失的60%,判决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事故发生在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某民工子弟学校。去年9月6日放学后,学生们根

据学校安排,在教室内等待前来接送的校车。小湘想上厕所,就爬上靠近窗户的桌子,准备跳窗出去。正要跳窗时,小鑫在小湘身后推了一把。小湘跌倒在窗户外,造成左手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小湘为此两次住院,共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7000余元。经鉴定,小湘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校方为小湘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及生活费用。去年11月29日,校方起草了一份处理报告,提出双方学生及校方都承担部分责任的解决方案,但遭到双方父母否决。为此,小湘在去年12月5日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校方及小鑫共同赔偿损失3万余元。

  鄞州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校方向学生分发过《学校校内活动十不准》、《学生安全三字歌》,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小湘在事发前已有爬教室窗户的表现,被班主任发现、制止并接受过批评教育。法院认为本案的起因是小湘爬窗被小鑫推倒,小鑫的行为与小湘跌落窗外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理应赔偿小湘的损失;但小湘爬窗户明显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对伤害的发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小鑫的责任;而校方已经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责任,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小鑫赔偿小湘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9万余元的60%即1.7万余元,驳回小湘要求校方赔偿的诉讼请求。(屠传宏 范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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