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警察出庭对质让正义“看得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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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3:42 正义网 |
被指责违法审讯嫌疑人,6月1日,北京市宣武公安分局预审处民警卢某和张某出现在市一中院,当庭与诈骗嫌犯靳姣姣对质,称他们没有单独审讯靳姣姣。(6月2日《京华时报》) 长期以来,公诉人在法庭上只是按照警方的侦查记录照本宣科,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的事实或者程序提出异议时,法庭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退回补充侦查,要么不理睬 被告人的辩解而直接认定其有罪。退回补充侦查,往往浪费人力和财力,而在有异议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有罪,不但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很难让人信服,甚至还有发生冤案错案的可能。因此,针对嫌犯声称自己遭到违法审讯一事,预审警官“首次”出庭作证,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国外有警察是“法庭的仆人”一说,出庭作证是警察当然的义务。但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无论在立法上、实践上还是观念上,却是比较新鲜的事物,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事例极其罕有。 由于我国证人出庭率本来就很低,加之警察也极少出庭,法院的判决就只能建立在警察制作的书面案卷材料基础之上。被告人的命运多数情况下在侦查阶段就有了定论,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基本上成为“走过场”。这实际上不是法官在判案,而是警察在判案。这就是所谓的“侦查中心主义”。在这样的诉讼形式下,因警察不出庭作证,法官、辩护方无法对警察进行当庭询问和质证,很难揭露并证实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警察更像一个为所欲为、见首不见尾的“影子杀手”,一些警察的非法取证甚至伪造证据的行为也不能得到根本制止。 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变“侦查中心主义”为“审判中心主义”。警察出庭作证的意义,除了能有效地当庭戳穿被告人和证人的狡辩、提高诉讼效率外,还有助于解决屡禁不止的非法取证问题,通过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揭露警察证言中的矛盾和不实之处,也有利于法官通过对警察的回答和表情的变化来判断警察的证言是否可信。这无疑将加大警察的责任意识,培养其依法侦查的观念,自觉提高执法水平。 英国有句谚语说,“这并不是说,眼不见则不能接受;而是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让警察从卷宗里面“现身”、出现在法庭上,具有实体公开与程序公开的双重价值,也必将推进“正义”这一法治所追求的目标的实现。 作者:王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