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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上访越过的是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3:57 新华网

  胡海军

  5月29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修改稿)》。与草案稿相比,修改稿体现出浓厚的人性化色彩,许多有伤信访人感情的文字都被删去。特别是修改稿中取消了对信访人越级上访的限制(5月30日《现代快报》)。

  对于越级上访,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从来就是如临大敌,想方设法予以阻止。视越级上访人员为“不稳定分子”,为“刁民”,只差采用“专政”手段。但从信访人处理信访的实际情况看,越级上访应该说是一条合理、合法的渠道。

  对于信访案件来说,现在是程序多而处理难。许多单位都成了信访案件的中转站、二传手,对群众的来访往往是敷衍塞责,对人民群众来信则是签转了事。一些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不重视,对有的信访案件的处理是一拖再拖,一年、两年也没有一个结果。这样的信访处理速度,谁有这个耐心?不越级上访行吗?

  上访群众总结出一个规律: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一些工作人员对信访工作的态度是重“上”轻“下”,有些基层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转来的信访件(信访件上大都有上级领导批示的意见),总会雷厉风行地行动起来,又是调查处理,又是安抚,又是写报告,生怕怠慢了上级。然而对于来自下级或群众的信访件,往往放在那里等“研究”、等“讨论”。

  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基层长期解决不了,自然要上访。至于向哪一级反映,应当说是公民的权利——从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来看,越级上访并不在禁止之列。其中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由此可见,越级上访也是一条合法的渠道。

  笔者不鼓励也不反对越级上访,必须给老百姓一个说话的机会,一个解决问题的地方。各级组织必须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想百姓之所想,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话又说回来,如果老百姓有一肚子的委屈得不到解决,最终选择了越级上访这条路,总比采取一些过激手段酿成祸患、酿成悲剧要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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