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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该从轻处罚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4:07 海峡网-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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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江苏省公安部门查处卖淫嫖娼“新规”6月1日起实施,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从轻处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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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从轻处罚,并不是法律对社会丑恶现象的退让,相反,是执法理性化、管理人性化的表现。首先,如果有人“因生活所迫”卖淫,实际上说明,其违法的原因具有一定的客观性,造成不利后果的“主观故意”特征不是很明显。如果还是初犯,从法律角度看,完全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这实际上是一种执法理性。

  其次,在现实执法中,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对卖淫者的处罚存在随意性,以罚代管、违规重罚,甚至敲诈勒索。“初犯轻罚”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约束。它虽然有可能在执行过程中被人钻空子,但是对于防止执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不受侵犯,意义却更大。法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处罚违法者,而是为了保障一切公民的应有权利。“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罚一人”才是法治精神的本意。 ——慕乔

  反方:200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因生活所迫卖淫,只是卖淫动机,而非情节。因生活所迫卖淫,卖淫情节可能很严重;而非因生活所迫卖淫,卖淫情节却可能很轻。这样,对一名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是用江苏“新规”处罚,还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相差很大。

  “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确实令人同情,但江苏公安部门另立“新规”,和国家法律明显冲突,从依法治国的“大角度”看,明显不妥,后患无穷。 ——东方思

  “因生活所迫而卖淫”,实践中很难认定。的确有一部分卖淫者是由于生活所迫,另一部分人则不是,有些人甚至是因贪图享受、爱慕虚荣而出卖自己。公安机关要从轻处罚的是前者,对后者则要严惩。然而,当卖淫者从事卖淫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没有人会承认自己是由于贪图享受、爱慕虚荣而卖淫,肯定都会说是生活所迫,公安机关如何认定?深入每个卖淫者家里调查家境?在当前我国警力尚不足、任务繁重的情况下,这显然不可能做到。至于是不是第一次,就更说不准了。肉眼看不出,就算看出也不能作为凭据,难道还得动用先进技术手段?更何况,生活所迫,就得去卖淫吗?没有可操作性,这样一条初衷是为了体现“人性化”的法规,最后可能会成为法律漏洞。 ——孙瑞灼(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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