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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容许越级上访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8:00 光明网
池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昨审议《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修改稿)》,与草案稿相比,修改稿体现出浓厚的人性化色彩,许多有伤信访人感情的文字都被删去。此外,草案稿要求信访人走访应当“逐级进行”,一审时有人提出这是对信访人信访权利的限制,修改稿改为“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现代快报》5月30日)

  无疑,容许上访人越级上访,使信访条例更加完善,体现了政府执政的人性化色情

,是政府依法从政的一个重要体现,同时更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多年来,我们习惯以无理纠缠、扰乱信访秩序为由,拒绝上访人越级上访,并对这种越级上访的行为大为恼火,严重的甚至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为由对上访人进行行政处罚,这种简单的处理信访的手段,是政府的一种懒政行为,结果不但不利于息访,导致矛盾激化,而且还容易引发社会恶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因此,对《信访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既是对上访人负责,也是政府对自己执政角色的重新审视,以更科学更人性的制度来规范信访问题,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这种心平气和式的处理问题的方法,将有利于问题和矛盾的解决。

  上访人越级上访,固然有一部分无理取闹者在从中作梗,但大多数越级上访的对象是正常的上访者,他们因为自己的问题在基层得不到有效解决,因此只能把目光瞄向上一级。很多时候,上访人越级上访不是上访者的本意,而是被迫越级上访,是一种无奈之举,更是对基层部门处理问题能力的一种失望。试想,如果基层能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将矛盾化解在雏形之中,那么,上访人还会不辞劳苦远赴千里之外的上级政府机关去上访吗?

  不容许上访人越级上访,甚至打压上访者,这不是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所为,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对上访者进行有效疏导,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如果为了自己省却麻烦,对所有的上访者采取一刀切式的禁止越级上访,这种一棍子打死的做法,并不利于矛盾的弱化和问题的解决。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在审议《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修改稿)》时,对与上位法精神不完全相符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删除,这种以法律为依据,以人为本的修改,使《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修改稿)》比草稿更完善,也更具法治和人性色彩,这既是政府执政思路的转变,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更体现了法治的进步,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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