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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西藏等地方司法考试报名实行特殊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21:4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日电(记者田雨)司法部2日发布的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在规定考生报名条件时,对部分地方报名的学历条件作了特殊规定。

  公告明确下列地方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

  除上述地方外,公告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品行良好。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明确,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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