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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严苛的考评制度也是劳动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00:00 新华网

  魏文彪

  5月28日晚,25岁的深圳华为公司从事研发工作的胡新宇因病毒性脑炎死亡。在4月底住进医院以前,他经常在公司加班加点,打地铺过夜。华为新闻发言人表示,虽然过度劳累与胡新宇死亡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但确实也有相关性(6月1日《第一财经日报》)。

  尽管从表面上看,华为公司没有强迫员工加班,但从报道中可知,华为把员工加班也算作绩效考核的一部分,正是为在激烈竞争中获得较好的绩效考评,胡新宇才不得不长期透支生命。过于严苛的考评制度成为导致胡新宇早亡的重要诱因之一。

  必须看到,制订过于严苛的考评制度并非华为公司独有,不少企业的考评制度制订得都很严苛甚至是残酷。有的企业无视员工的工作表现与实际成绩,设置不近情理的末位淘汰制度;有的企业假借奖优罚劣名义,无限制地拉开员工报酬的档次,导致员工非透支生命不足以获得体面的收入;有的企业制订过细过繁的罚则,员工即使谨小慎微也难免被扣发奖金的命运。

  企业制订过于严苛的考评制度,首先使得员工每日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中,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伤。同时,这也使得员工精神高度紧张,常年背负巨大的精神压力,有些人甚至因此出现认知障碍。所以,克扣、拖欠员工工资,强迫员工超时工作是劳动侵权,制订不近人情的考评制度同样是劳动侵权行为。

  企业制订过于严苛的考评制度,说到底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榨取员工血汗,以谋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企业主知道强迫员工超时劳动为法律所禁止,便通过制定过于严苛的考评制度,来达到迫使员工“自愿”加班加点工作的目的;企业管理者知道克扣员工工资违法,便利用严苛的考评制度间接减少员工待遇。企业制的这种做法,实际是一种变相的隐蔽性比较强的劳动侵权行为。

  尽管劳动者拥有与企业自由签约的权利,但是由于和企业处于力量不对等状态,极易出现企业将不合理考评制度强加给员工的情形。因此,劳动者单凭自身力量难以抵制企业的不合理考评制度,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需要国家力量的有力介入。

  当前,我国劳动法规尚未触及企业的考评制度制订领域,这是导致各类不近情理的企业考评制度大面积出台的重要原因。所以,当务之急是有关部门应就合理的企业考评制度的制订作出要求,并通过修订有关劳动法规予以强制规定,劳动执法部门在接到不合理的企业考评制度的投诉后,应该及时进行调查与评估,在认定考评制度确实存在对员工劳动权益的侵犯后,对企业作出应有处罚,以保障企业员工的劳动权益与职业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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