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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防止房产新政遭遇“软抵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00:24 新京报

  由“房地产调控六点意见”(简称“国六条”)到房产调控15条操作性措施,标志着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正式开始。随即,国家各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陆续出台了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新政。

  在此,笔者想指出的是,必须切实防止房地产新政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软抵制”。“国六条”及其配套细则出台以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地产商都

在沉默,没有人愿意对新一轮的调控措施发表评论,而开发商却在私下研究对策。(6月2日《中国青年报》)突然寂静的房地产市场,让人怀疑其背后的东西。

  所谓“软抵制”,就是房地产新政在实施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表面上支持调控政策,但实际上阳奉阴违,消极应付,形式上也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却停留于表面文章,搞花拳绣腿,甚至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最终使新政不能落地。

  之所以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是因为中央的房地产新政是强制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承担更多的社会公共福利责任,这就必然影响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的既得利益。根据新政中限比重、限面积、限价格的要求,规定“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则无疑是对此前拿了土地但还没开发的开发商的沉重一击。仅重新设计就得花一笔不菲的费用,而七成的建筑面积要用于建设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房子,更是令寄望于建设豪宅“发一笔”的开发商“打错算盘”。事实上,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有密切联系,房产商利润的降低也意味着地方政府收益的降低和地区经济指标的降低。

  因此,对那些一心追求经济指标和表面政绩,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官员和地方政府来说,实施房地产调控新政无疑于直接损害了其切身利益。这是房地产新政可能遭遇某些地方政府“软抵制”的重要原因,也是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继续合谋的利益基础。这在去年开始的前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已经暴露,因此导致上次调控仅仅使房地产市场平静了一段时间后,就再次价格暴涨。

  需要指出的是,相关法律的欠缺以及新政本身的协调性不强,也难以形成整体全力,从而会给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以“合法抵制”的借口。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推进房地产调控新政的同时,及时进行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特别是在当前,加强中央各职能部门出台政策的协调一致,防止因政出多门而消解政策的整体威力,是当务之急。

  □李克杰(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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