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谁动了王老板的“钱袋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01:07 石狮日报

  本报讯近日,在子芳路开店的王老板愁眉不展,他认为自己的货款被一位员工利用职权之便侵占。会计突然辞职

  王老板告诉记者,去年10月份,他聘请黄小姐做他店里的会计兼出纳。黄小姐曾和他共事过,王老板对她十分信任。今年5月18日,王老板让黄小姐整理一笔账时,黄小姐表现得极不情愿,并在当天就辞职离开了店铺。事后,王老板盘点账目时发现,5月8日,店员收

到了一笔1万多元的货款交给黄小姐后,其并没有将之纳入店铺账目,也没有开出任何收据。5月14日,他将1万多元,其中有1200美元的货款交给黄小姐让她存入店铺的账户,但是黄小姐却存入了自己的账户。

  王老板认为,黄小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店里的2万多元资金。曲折的上诉路

  5月28日,当王老板找到黄小姐,黄小姐否认自己侵占资金。无奈之下,王老板拨打110报警,后被告之要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但辖区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认为,这属于劳资问题。王老板又赶到劳动监察大队,劳动部门表示此案属于经济案件,建议他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昨天下午,记者与王老板一起来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一位工作人员介绍,王老板属于个体企业,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可以视为侵占罪”,应该由法院负责处理。王老板来到市法院准备起诉。一位工作人员说,五万元以下的由辖区法庭负责。选择民事上诉的王老板随即赶到湖滨法庭。湖滨法庭立案室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在民事上诉方面,法院受理时,至少要给对方半个月时间的答辩期。要想尽快解决此事,可以刑事案件向辖区派出所报案,通过这一途径解决起来比较快。

  王老板再一次走进辖区派出所报案。该所工作人员解释,这种职务侵占的现象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应该由法院负责。无奈之下,王老板只好向律师寻求帮助。

  某律师事务所的谢律师认为,王老板的店面不具备公司企业的主体资格,他所遇到的这种现象属于普通侵占,应该由法院负责,王老板可以向法院起诉黄小姐。

  记者随后与黄小姐取得联系,黄小姐解释,她在辞职前就账目方面已经与王老板结清,她不欠王老板任何钱款,如果王老板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起诉她。(本报记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